《立法法》作为“小宪法”自2000年颁布实施以来,有力推进了我国法律法规的制定,直接促进了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建成,但从15年的实施效果来看,也存在立法部门化、立法利益化等立法质量欠高的问题。在我国由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向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迈进的建设过程中,摆在我们面前的立法问题不再是“量”的问题,而是“质”的问题。
在此情势下,修改《立法法》实为必要,学界和实践界历来呼声甚高,这次提交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可谓是应运而生。在修正案的第一条就加入“提高立法质量“作为立法法的宗旨,可谓是切中要害,综观本次湖南省代表团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讨论,大多数代表也是围绕这一主题而展开。
那么如何提高立法质量?方法之一是加强立法民主。立法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应有之义,且应当在众多民主形式中居首位,立法民主是立法学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有效防止立法利益化、立法腐败,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程序设置。加强立法民主、充分发扬民主,是本次立法法修订的重大亮点。
从程序上来看,修订过程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公布草案、广泛征求意见、代表认真审议,本次湖南代表团在驻地举行第五次全体会议热议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平到会听取意见就是一个极好的注脚。
从内容来看,这次修正案修订、增加的有关立法民主的直接条文就有6、7条,占总修订比例约四分之一,立法民主贯穿了从立法规划、计划到立法审议、审查的全过程。正如湖南省代表徐守盛所言:“这次提交大会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充分发扬民主,依法严谨务实,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顺应了人民群众的期待。”我们期待通过《立法法》的修订,充分发扬立法民主,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文/杨道现(作者系法学博士,西南交通大学政治学院讲师、四川省邓小平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立法学,主持西南交通大学“百人计划”创新项目“立法责任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