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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者,治之具。”拍蝇打虎也罢,宣战“铁帽子王”也好,要使权力谦抑、权益得彰,唯有严肃法纪、厘清规矩。2015年是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于此背景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都离不开反腐败的制度化与法制化。
早在1999年的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上,著名学者、时任上海社科院院长的全国人大代表张仲礼提出法治反腐观点,并提交了《建议制定国家“反腐败法”的议案》。此后,伴随着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有人说,对于公权力来说,应该是——法律让其不敢腐、制度让其不能腐、信仰让其不想腐。这话也许未必科学,却也道尽法制建设之于反腐败的价值与意义。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基本建成,但现有法规制度亟待跟上世易时移的现实:譬如反腐形势的变化、反腐程序的完善、反腐效能的保障等。去年,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对刑法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条文进行了完善,其实已经在落实中央的反腐立法要求。
反腐败国家立法之所以备受关注,离不开以下几个原因:一则,从今年政协报告首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到政府工作报告强调“有权不可任性”,2015年的全国两会上,“反腐”已成为事关国计民生的高频热词。据《2015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报告指出,2014年,中国城市居民生活满意度总体比上年有所提高,其中对反腐败满意度升幅最大。由此可见,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是持续深入反腐败斗争的现实所需。
二则,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依法反腐”成为必由之路。反腐会否成为“一阵风”?“多打虎、打大虎”的“任性”能否有稳定预期?这些问题都需要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来回答。推进反腐国家立法既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也是因应顶层设计“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
三则,有关反腐立法的地方实践已经过了“摸石头”阶段。前年,汕头、珠海两个经济特区率全国之先出台预防腐败条例,为中国反腐防腐立法的开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譬如在汕头和珠海各自的预防腐败条例中,对“裸官”、“官二代”、“三公经费公开”、“财产申报”、“国企腐败”等热点敏感问题均作了详尽的规定。此外,美国有《联邦贪污对策法》,英国和新加坡有《防止贪污法》,俄罗斯有《反腐败法》,韩国有《腐败防止法》……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亦是国际惯例。这些年,从《北京反腐败宣言》到APEC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从国际视野来看,反腐国家立法也是加强相关领域全球合作的前提与基础。
“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反腐败国家立法构筑起权力笼子,有权才能真正“不敢”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