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5年“两会”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今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3月9日我国现行立法法自2000年颁布施行后迎来15年后首次大幅修改。立法工作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光明时评围绕“四个全面”中依法治国和立法法草案修订组织系列评论,敬请关注!
<光明时评 依法治国>
立法法升级,有助于防范有权就任性
——2015“两会”系列原创评论之三
8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听取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这是立法法实施15年来首次修改。去年8月和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条款占1/3。本次人代会,将对草案进行三审。(3月9日 新华社)
众所周知,立法法是一部规范所有法律行为的法,又被称为“管法的法”。这样的一部法律,他的质量如何、优劣怎样?其实关乎法律法规的“良法含金量”,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立法法”的修改,看上去离普通公众很远,但实际上离公众现实的生活很近,因为任何法律法规的修订,都会与公众的生活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而任何法律法规的修订,又都跟“立法法”有着莫大的关联。这便是说,公众任何的行为,都可能跟“立法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仔细审视此次立法法的修改,其实不难发现,其中亮点很多,如税收有望法定,这便是说,以后任何施加在公众身上的税收行为,都不能再任性了;如限行限购也有了明确的规定,地方政府部门不能“想限就限”,这有助于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再如各种立法活动,公众都有参与权……这些“改变”,不仅符合民意期待,也是“看得见的进步”,倘若这些新的规定最终都能照进现实,无疑是公众之福。
今年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便是“有法可依”,那如何做好立法工作,无疑极为关键。就如今而言,“立法法”的及时修改与完善:从源头上来说,契合了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从时机上来说,符合依法治国开局之年的需要;从基础上来说,也确立了法治思维的方法论。就此而言,“立法法”的修改,是我国从“有法可依时代”向“良法善治时代”转变的强烈信号。
说到“良法善治时代”,就不得不说李克强总理最近两次令人印象深刻的话语:一是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谈及简政放权时强调“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二是3月9日,李克强在回答一名代表的建议时表示,“这是涉及税收法定原则的事,我还不能马上答复你。”就前者而言,应成为各级领导干部的座右铭,并运用到实际上;就后者而言,理应成为各级领导干部的一种坚定信仰,因为“依法治国”早已是中国最强音。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此次对立法法的修改,便是要发挥人大对立法的主导作用,这般做法,既是一种国际惯例,也是一种现实必须。这样做,不仅可以极大地保证立法质量,同时也能更好地规范立法活动。这就是说,立法法修改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等方面的努力,仍然是值得肯定的。简而言之,给“立法法”打“升级补丁”,就是划定了红线、亮出了红牌,有助于防范一些领导干部“有权就任性”的行为,其积极价值值得期待。(龙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