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首页 | 新闻热线 | 在线投稿
当前位置:

全国人大代表罗双全建议:完善我国劳务派遣制度

来源:红网 作者:刘玉先 编辑:邓瑶 2015-03-10 20:38:28
时刻新闻
—分享—

全国人大代表、永州市副市长罗双全建议,完善我国劳务派遣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永州市副市长罗双全建议,完善我国劳务派遣制度。)

  红网专题:新态2015·中国

  红网北京3月10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刘玉先)“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经验,要求劳务派遣企业按派遣员工数量缴纳保证金,将其存入主管部门制定的账户。”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永州市副市长罗双全建议,完善我国劳务派遣制度。
  
  罗双全介绍,改革开放以来,劳务派遣在急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2年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进一步完善了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一些方面需要不断完善。
  
  一是提高注册资本金效果有限。《修改决定》将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金由五十万提高到二百万。但注册资本金仅仅是对公司设立时的资本要求,至于公司设立后该资金的用途和去向,《修改决定》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二是同工同酬有待完善。同工同酬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究竟何为同工同酬,《修改决定》并未作出规定。至于用人单位若违反同工同酬的规定,举证责任应由谁来承担,违反同工同酬规定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被派遣劳动者若未享受同工同酬的权利,通过何种途径获得救济等问题,《修改决定》也未作出详细规定。
  
  三是“三性”规定模糊。在原《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修改规定》对“三性”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能否达到立法者希望的效果,值得商榷。如对“辅助性”岗位的判断取决于对“主营业务岗位”的判断,而《修改决定》并未对“主营业务岗位”作出清晰地界定。
  
  四是责任划分不明确。《修改决定》关于责任承担的规定缺少可操作性。其仅规定劳务派遣单位需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损害的类型和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并未作详细的规定,在无形中加大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连带责任的规定也不利于双方对风险的控制,同时会给劳动者维权带来一定的困难。这一规定也意味着劳务派遣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可不与其承担连带责任。这将不利于抑制用工单位超出“三性”岗位范围使用派遣工。
  
  为此,罗双全建议,一是引入保证金制度。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经验,要求劳务派遣企业按派遣员工数量缴纳保证金,将其存入主管部门制定的账户。二是严格确立劳务派遣公司设立制度和事后监管制度。三是明确划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对于用工单位是否应和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不应一概而论,应根据“谁受益,谁负责;谁侵权,谁负责”的原则来确定责任的最终承担者。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返回专题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