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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日报2月26日讯(记者 邹靖方)日前,省总工会出台《关于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在春节、元旦节、清明节、五一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这7个法定假日,可用工会经费发放符合节日习惯的物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物品等,也就是俗称的职工“福利”。全年发放总金额应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收入总额的30%以内,年人均发放金额标准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的5%。同时,要求全省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基层工会财务管理,规范工会经费收支活动,使工会经费更好地服务职工和基层。
《意见》还规定,在职工生日当月,可发放不超过200元的生日慰问品。通过培训学习或自学提高了学历层次或职业技能的,可按规定给予奖励,奖金标准不超过1500元每人次,对同一个获奖者只奖励一次。用工会经费举办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的,可按不超过参与人数的30%给予适当奖励,每个奖项的奖金标准最高不超过400元每人次。工会组织可每季度组织一次看电影等集体活动。组织春游、秋游活动应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当日往返。确需在外用餐的,可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差旅费中伙食补助标准安排工作餐或发放误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