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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协委员骆伟:高院要出台“意见”促进民主监督

来源:人民网-湖南频道 作者:匡滢 编辑:杨洁 2015-01-29 14:3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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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骆伟。

委员骆伟。

  人民网长沙1月28日电(记者匡滢)2014年5月,湖南省政协向湖南省高院派驻了民主监督小组,湖南省政协委员骆伟是民主监督小组中的一员,而今年政协会议他的提案,则是他在半年多的监督工作中总结出来的。

  骆委员表示,民主监督小组去年的工作主要是参与专项工作(包括庭审公开日、见证执行困难等)了解法院情况,向高院提交有关材料反映政协界别及委员所联系群众的意见,参加座谈会对法院工作提出建议。

  为使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特别是对高院的民主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贯彻中共湖南省委转发“政协湖南省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文件的精神,骆委员在这次的提案中提出了不少建议:

  第一点也是最核心地就是参照有关省市的做法出台“意见”。据调查,2006年北京市高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接受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该文件提出了九种方式,为政协及委员履职创造条件;2009年,河南省高院出台“关于接受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意见”,文件规定,法院主要领导每年向政协常委会通报工作;要求中级法院设立监察联络科负责与政协的联系工作。“我们湖南也应该出台类似的文件,这种制度性的规定能够让我们民族监督小组更加清楚自己的监督职能。”骆委员说道。

  同时,骆委员表示应该结合湖南实际,畅通对高院工作开展民主监督的渠道。要充分发挥政协界别中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有关人民团体的作用。据了解,有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省侨联等都成立了有关法律工作委员会,高院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他们的联系,使之成为反映群众意见和建议的工作联系点,他建议在“意见”中对此要有明确的规定。

  “意见如何反馈、信息如何公开、监督渠道如何畅通,这些在监督工作中也十分关键,需要明确。”骆委员建议在“意见”对民主监督工作要有知情、沟通和反馈环节上的规定。在知情环节,要建立和完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和相关信息对政协的通报制度;在沟通环节,建立和完善高院有关部门与政协有关专委会联系制度;在反馈环节上,建立吸纳或回复来自政协意见和批评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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