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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读博悟馆】规范驾培行业 9月起练车计时收费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 编辑:蔡娟 2014-08-23 07: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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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翔实文件,简单解读。湖南省发改委与红网联合推出专栏《简读博悟馆》,对去年下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省直厅局出台的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一系列政策文件进行解读,并将集纳形成专题《简读博悟馆》供网友集中浏览查阅。今天推出第二期。

    原文链接:《湖南省机动车驾驶许可培训收费行为规则》(湘价服〔2014〕93号)
    相关新闻:红网联合省发改委推《简读博悟馆》 集中解读政策文件
               9月起练车计时收费 部分学员可能要花更多费用

    核心简读:湖南驾培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2014年9月1日练车计时收费,部分学员可能要花更多费用;驾培教练车辆要加装计时系统,督促学员学满学时,防止"逃课"现象,整个驾培行业将更为有序;9月1日前已报名学员不按新规收费。

  要点简读:2014年6月25日,原湖南省物价局在对2009年印发的《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09〕187号)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出台了《湖南省机动车驾驶许可培训收费行为规则》(湘价服〔2014〕93号),将于2014年9月1日起实施。政策变化的核心点是:
  
  1、明确机动车驾驶许可培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培训机构本着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2、规范收费构成、收费主体和代收费行为。机动车驾驶许可培训收费由理论知识培训费、模拟器训练培训费、实车操作培训费、国家统编教材工本费和特约服务费构成。其中:特约服务费是指培训机构应学员要求提供接送服务、特定方式、特定时间培训等服务收取的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收费的执收主体应当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是教练、老师个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教练员等工作人员不得违背学员意愿,代驾驶员考试机关等相关机构收取考试费、发证费、考场训练费、考场食宿费、加班费、约考费和驾驶证数码照相费等,也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或任何名目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接受学员请客送礼。学员自愿委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代收以上费用的,必须由单位财务执收,并提供由执收机构出具委托人(学员)姓名的收费票据。
  
  3、规范合同条款。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学员报名时依法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培训合同至少应包括:培训内容(含车型)、培训方式、培训学时、培训教练、训练场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重考重训、退学退费处理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规定机动车驾驶许可培训机构在培训合同签订后,应严格履行培训合同的各项约定,不得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对中途退学的,除已经发生的费用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将余款退还学员。
  
  4、规范驾校收费行为。即机动车驾驶许可培训机构应在报名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培训内容(含车型)、培训方式、培训学时、培训教练、训练场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等内容,自觉接受学员和社会监督。机动车驾驶许可培训机构应按规定建立收费台账,健全收费及财务管理制度。机动车驾驶许可培训机构应自觉维护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价格倾销、价格歧视、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
  
  5、明确主管部门责任。即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应加强对机动车驾驶许可培训服务收费诚信监督,建立完善服务收费诚信档案并定期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查处机动车驾驶许可培训单位的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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