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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通报7起国家工作人员损害农民利益典型案件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 编辑:严欢 实习生 丁捷 2014-08-01 08: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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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综合讯 据三湘风纪网站消息 今年以来,娄底市纪委把涉农惠民领域作为监督检查和执纪办案的工作重点,全面加强涉农惠民资金监管,有效遏制涉农违纪违法案件多发易发态势,保证国家涉农惠民政策落实和资金安全。为警示和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现将县市区查处的7起国家工作人员损害农民利益、非法套取惠民资金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双峰县锁石镇原党委委员赵四海贪污及套取民政资金、社保资金案。经查,2010年至2012年9月,赵四海在担任双峰县锁石镇副镇长或党委委员期间,利用分管城建国土工作职务便利,贪污征地款80000元,并为他人谋取私利,收取贿赂10000元。2009年至2011年,赵四海在担任锁石镇副镇长、分管财贸工作期间,违反专款专用规定,套取民政资金和社保资金976100元用于镇上日常开支,构成挪用特定款物行为。经双峰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赵四海开除党籍处分,并依法收缴其非法所得。
  
  二、双峰县锁石镇原民政所所长贺吉仁贪污低保资金、大病救助资金、危房改造资金及套取民政资金案。经查,贺吉仁在担任锁石镇民政所所长期间,伙同他人先后8次共同贪污低保资金、大病救助资金、危房改造资金共计188240元,个人分得49060元;先后5次单独贪污大病救助资金、危房改造资金30000元,同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贿赂15000元。在2011年1月至2013年2月期间,贺吉仁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先后3次为个人和亲属谋利共计32084元。2010年至2013年间,贺吉仁违反专款专用规定,套取民政资金613700元用于镇上经费开支,构成单位挪用特定款物行为。贺吉仁在担任锁石镇劳保站站长期间,将2007年至2009年先后7次所领的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等65500元不入账滥发,个人领取13500元,构成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经双峰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贺吉仁开除党籍处分,并依法收缴其非法所得。
  
  三、冷水江市岩口镇截留坐支社会抚养费案。经查,2011年至2013年期间,冷水江市岩口镇计生办向32名违法生育对象收取社会抚养费293500元,未按规定开具社会抚养费票据和上缴财政,采取以虚构煤矿和个人交款、虚设渣土款、次煤处理款等方式入岩口镇财政账,截留坐支用于日常工作开支。岩口镇分管计生工作党委委员谢文华、计生办主任苏义兵,违规截留、坐支应当上缴国家财政的社会抚养费,构成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此案谢文华负领导责任,苏义兵负直接责任。经冷水江市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谢文华、苏义兵党内警告处分。
  
  四、涟源市茅塘镇国土资源所、渡头塘镇国土资源所违规向农户收取耕地开垦费案。经查,2012年8月至2013年9月,涟源市茅塘镇国土资源所违规向农户收取耕地开垦费345492元,违规超标准收取建房农户违法占地罚款;2013年4月至9月,涟源市渡头塘镇国土资源所违规向农户收取耕地开垦费7200元,违规超标准收取建房农户违法占地罚款,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茅塘镇国土资源所所长曾建军、渡头塘镇国土资源所所长谭胜康负直接责任,涟源市国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育金,分管建设用地工作,在农民建房用地审批工作中监督管理不到位,履职不力,负主要领导责任。经涟源市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曾建军、谭胜康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建议涟源市国土资源局对二人做出免职处理;给予刘育金行政记过处分。
  
  五、涟源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滞留案。经查,在2010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分配拨付过程中,涟源市林业局计财股副股长兼主管会计毛义芳、涟源市林业局分管计财工作党组成员曾志、涟源市财政局分管农业股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全华、涟源市财政局党组成员李翀皇等人,由于工作衔接不到位,执行政策不力,导致2010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在涟源市财政局滞留104天66个工作日,违反了《关于湖南省实施〈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经涟源市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毛义芳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曾志、李全华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李翀皇党内警告处分。
  
  六、新化县槎溪镇木瓜村原党支部书记叶国芳、原村委会委员兼文书叶煜同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资金、集体土地补偿款案。经查,2008年4月至2014年3月,新化县槎溪镇木瓜村原党支部书记叶国芳、原村委会委员兼文书叶煜同,利用职务便利,在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的退耕还林工作过程中,伙同他人虚报退耕还林面积83.49亩,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19202.7元,其中叶国芳个人骗取6279元,叶煜同个人骗取3601.8元;在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的土地征用工作过程中,伙同他人以补助名义私分土地补偿款10000元,其中叶国芳个人分得4000元,叶煜同个人分得3000元;在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伙同他人索要危房改造户危房改造资金2000元,以误工费名义予以私分,其中叶国芳个人分得680元,叶煜同分得660元。经新化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叶国芳开除党籍处分,给予叶煜同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七、新化县水车镇柳双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张家权滥用职权案。经查,2005年12月至2013年9月,新化县水车镇柳双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张家权,未正确履行职责,违反低保政策自行调节低保资金,擅自改变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扶贫资金40200元的用途,在农网改造过程中向村民违规收取63000元,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构成滥用职权行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从中索要、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3900元,构成受贿行为。经新化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张家权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
  
  通报指出,上述违纪违法案件,涉及民生的多个领域,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全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中吸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各级党委政府和执纪执法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强对强农惠农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损害农民群众利益行为,必须及时纠正和处理。对于虚报、冒领、截留、骗取、违规抵扣惠农补贴款以及违规向农民收费和乱摊派等问题,一经核实,严肃处理,严格追究相关领导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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