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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摸排 确保管理不留死角
各区、县(市)交警大队将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一是深入辖区特别是农村地区每一所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客运企业,对涉校车辆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整治。重点对校车安全技术状况、年检情况、保险情况、违法清理状况,以及是否存在非法改装、改型、拆卸或加装座椅,校车标识是否齐全,灭火器、安全锤、安全门、卫星定位装置等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进行排查,逐校、逐车进行登记,建立台帐,督促整改到位。二是对校园周边的“黑校车”将携带执法记录仪摄像,进行摸底排查和登记,并抄告辖区教育部门和交通部门进行查处,确保发现一台,记录一台,抄告一台,打击一台。三是发现校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或有交通安全隐患的,立即责令停运整改,情况严重的,对校车所属单位下发《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坚决防止和杜绝“问题车”进入学生用车运输环节。对涉及需将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将及时抄告,并将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加强管理的建议报告当地党委、政府领导,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四是督促学校、幼儿园、客运企业与各级校车办签订校车安全管理承诺书,明确将求所有已放假的学校、幼儿园的校车在假期统一停放,严禁从事其他营运活动。
全面核查校车驾驶人 确保不漏管、全覆盖
长沙交警将逐一核查校车驾驶人的准驾资格、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记录,全面排查逾期不参加审验、交通违法屡发未受处理、违法记分累积超过12分、长期不按规定接受集中教育等驾驶人,发现不合格驾驶人立即通报所属学校、幼儿园、客运企业和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校车使用单位坚决清退;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有拘留以上违法处罚和犯罪记录的,一律不准申请校车驾驶资格,一律不准驾驶校车。同时对所有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将按照“清零”行动的将求,责令限期接受处理;对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情形不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校车驾驶人,坚决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及时通报所属学校、幼儿园、客运企业和教育行政部门。另外,督促学校、幼儿园、客运企业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日常管理,做好“一看二问”,即看现实工作表现,问身体、生活状况,发现驾驶人有影响安全驾驶的因素,应立即暂停其校车驾驶资格;督促校车驾驶人与学校、幼儿园、客运企业签订安全承诺书。各区、县(市)交警大队将向所在辖区校车办汇报,由辖区教育部门牵头,督促学校、幼儿园和客运企业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对所有校车驾驶人开展安全教育。
全面排查校车通行线路安全隐患
对校车行驶路线,特别是城郊结合部、农村地区县乡道路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彻底的安全隐患排查。发现校车运行路线、停靠站点存在安全隐患的,通报交通运输部门及时予以消除,重新合理规划路线,并设置完善校车站点标志标线和停车让行标志标线;对校车经过的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危险路段,缺少防撞护栏、防撞墙和减速带、提示警告标识标牌等安全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立即报告当地政府,提出消除隐患建议,通报交通运输部门。
开展涉校车辆交通整治 确保校车动态交通安全
采取定点与机动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等多种形式,重点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农村边缘地区的交通违法查处力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打击措施,大力整治校车超员、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假牌假证、无牌无证、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接送学生、随意停车上落、随意越线掉头、不按核定线路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未经审定的跨行政区域接送学生、幼儿的现象,对于江西省宜春、萍乡两市以及株洲、湘潭、娄底、益阳、岳阳等外市县在市区域接送学生以及市内违规到上述地区接送学生的车辆,从严从重打击处理。对执勤中发现的校车交通违法行为,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及时通报辖区教育部门,违法行为严重的,上报市校车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