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8日讯(记者 李伟锋)湖南出台举措,进一步夯实县乡安全生产监管能力。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加强县乡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全省县乡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经费、装备“四落实”,队伍结构、素质、能力、作风“四提升”,工作职责、任务、机制、手段“四匹配”,促进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
《意见》提出,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为事业单位的,在不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行政编制总额的前提下将其转为行政机构。乡镇(街道)在机构限额内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任务较重的重点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单独设立,村(社区)也应设立安全生产监管员。各类高新区、经开区、工业园区和大型农(林)场必须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意见》要求,监管任务重、人手少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适当补充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在县市区编制总额中调剂解决。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一般可配备2名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任务较重的可适当增配人员力量,所需编制在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内调剂解决。注重从大专院校招考(聘)专业对口的毕业生,或选调懂业务、年纪轻、素质高的人员充实基层安全生产监管队伍。
《意见》规定,县市区政府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经费财政保障制度,将县市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所需的人员、工作、装备等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留缺口。要积极支持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硬件建设,保障其办公基础条件,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全省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硬件建设达标。
《意见》指出,县乡党政主要负责人同为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同为分管行业领域直接责任人。县乡两级党委要明确一名领导联系安全生产工作,县乡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