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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湖南省安监系统监管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答:湖南省安监系统监管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省安监局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相关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湖南保监局〈关于在全省重点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79号)精神,组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经纪公司和主承保公司共同研究开发,专门针对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专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其保费按不高于生产经营单位应足额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总额的年贷款利息的原则,依据实际风险程度确定。这一保险由主险和附加险两部分组成,主险主要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费用、有关事故善后处理费用和第三方人身与财产损失进行赔。附加险主要针对生产经营单位雇员死亡进行赔偿,供投保人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时自愿选择,用于解决事故善后处理中的实际死亡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之间的不足,进一步帮助企业化解事故责任风险。
二、为什么要设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我省先后建立和实施了以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风险防范与保障制度,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的实践表明,这两项制度在抵御事故风险能力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方面,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主要是从业人员的伤亡补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缺乏保障。另一方面,风险抵押金在实践中普遍反映有明显的制度缺陷,企业缴存积极性不高(我省实际缴存率不到2%,全国也差不多),其主要原因一是造成企业大额资金闲置不能投入生产经营,二是发生事故后又远远不能满足善后处理的需要。设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就是要利用保险的“大数规则效用”,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第三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提供保障,同时弥补雇员死亡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不足。
三、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政策法律依据有哪些?
答: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政策法规依据主要有三个层面。首先是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先后在国发〔2006〕23号、国发〔2010〕23号和湘政发〔2007〕5号文件中明确要求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其次是新修订的《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明确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三是湘政办发〔2011〕79号文件要求由省安委办牵头,省安监部门在非煤矿山(含尾矿库)、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冶金行业企业探索和建立全省统一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和运行机制。
四、湖南省安监系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是如何确定的?
答:省安监局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设计之初就将“生产经营单位负担不增加、保险公司风险可控、被保险人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作为产品开发的基本原则,即以企业交纳的保费不高于企业应足额交纳风险抵押金上年度的银行贷款利息作为前提;其次是通过择优选择的保险经纪公司向各保险公司公开招标的竞争机制,组织项目保险经纪人与主承保人开展竞争性谈判,按企业规模和所在行业的危险程度以及事故发生的机率、应急救援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保费标准和赔偿限额,最大限度地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益。从报备的保险条款来看,企业缴纳的保费较低,承保的内容较全,保障赔付额度远高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保障额度,而且绝大多数投保企业平均保费不到应缴存风险抵押金银行年贷款利息的30%,有效地减轻了投保人经济负担。
五、湖南省安监系统监管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哪些特点?
答:我省安监系统监管重点行业(领域)推行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五个明显特点:
1、保障范围比较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工伤保险全覆盖为前提,并且与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不重叠,保障对象与待遇与工伤保险实行有机衔接和必要补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主险保障范围包括第三人的死亡、伤残(含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抢险救援,事故鉴定、法律服务等方面,同时还设计了附加险(即雇员死亡赔偿附加),供投保人选择。保障范围更加全面和人性化,更具有可操作性。
2、保障额度比较合理。根据事故级别、企业规模和所在行业发生事故后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的难易程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单次赔偿限额、保险年度累计赔偿限额、单项赔付限额以及赔付优先顺序等分别作出了规定。一是最低年度累计赔偿限额大幅提高,最高年度累计限额为600万元。二是分行业和事故等级提高了抢险救援的保障额度,单次事故抢险救援费用赔付限额最高可达200万元。三是第三人人身伤亡赔偿参照工伤保险标准执行。四是在赔付顺序上,优先考虑人员伤亡赔偿,其次是抢险救援等相关费用的赔付。五是充分考虑了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的需要。规定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出险后24小时内,在赔付限额内按需垫付应急救援费用,2个工作日内按预估损失的50%进行预赔付,对确认在事故中死亡的,2个工作日内按照标准据实赔付。
3、产品设计合理,投保流程简便易行。湖南安监系统推行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范围涵盖非煤矿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人只需提供企业类型(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和企业规模证明等相关资料,即可到所在区域承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网点)办理投保手续。
4、保费低廉,理赔便捷迅速。在整体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制定合理较低的缴费标准,减轻增加企业负担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组织参与者始终努力的目标。据测算,已报备的《湖南省安监系统监管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2012版)》与长沙市试点方案相比,90%以上的投保企业缴费费率将有所下降或基本持平,除烟花烟火药生产企业、非煤矿山地下矿等矿因事故发生机率相对较高、实际承保风险较大,费率有所提高之外,爆竹生产企业、烟花批发、尾矿库、加油站、危险化学品零售企业等行业保费费率均有较大下降。在理赔方面,投保企业出险后,只要拨打主承保人平安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号95511,承诺的服务和理赔即可实现全天候的对接。
5、重点突出了防灾防损工作机制的建立。根据湘政办发〔2011〕79号文件精神,省安监局会同保险经纪公司和共保体保险公司及有关安全生产专家组成湖南省安全生产防灾防损办公室,市县两级也将成立相应的防灾防损机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广和防灾防损工作。通过安全检查和专家会诊,帮助企业查找安全生产隐患,督促指导整改,加强事故预防和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灾害的发生,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社会化预防监督机制。
六、湖南省安监系统监管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了哪些激励约束机制?
答:湖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特地建立了涉及保费费率调整的激励约束机制。一方面,鼓励企业通过加强安全管理,采用先进技术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对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市级以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参保年度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下一年度保费最多可下调10%;对采用爆竹机械化生产的企业,与同等规模企业相比,保费下调10%。另一方面,对投保年度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事故的次数和级别,下一年度续保时,保费将进行上调,最高可达30%。
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哪些关系?
答: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过程中要始终积极稳妥处理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关系。参加工伤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对工伤保险的重要补充,各级安监部门和共保体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在宣传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时要动员和督促企业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避免因推广安责险而影响工伤保险费的缴纳。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是国家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建立的一项制度。我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的缺陷而探索建立的一项替代制度。工作中,既要积极宣传安责险制度的优越性和可行性,又要妥善处理企业已缴纳风险抵押金与安责险的衔接问题,要充分尊重企业在两项制度中的自主选择权,切实避免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
八、如何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
答: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从制度设立到产品开发已历时三载,现在终于全面启动,我们的工作目标是要通过三年的努力使这一保险制度在安监系统直管重点行业(领域)达到并稳定在90%以上的覆盖面,真正实现省政府提出的形成“政府推动、市场动作”,全省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产品体系相对完备、服务覆盖全面,突发事故风险管理水平显著提高的发展目标。当前各级安监部门要牵头组织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机构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切实做好推广工作。一要切实做好宣传发动,让广大生产经营单位真正理解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义和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投保、理赔等基本要求。二要建立分级分工负责,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省安委办和省安监局已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广工作分别纳入对市、县人民政府和安监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三要积极探索有效措施,加强分类指导。四要积极稳妥处理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关系。五要强化组织保障,加强协调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