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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汛期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 编辑:严欢 2014-05-23 14: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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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委办明电〔201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定于5月下旬对各地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各地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11号)要求,安排部署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点检查七个方面的内容:
  
  1.加强对危旧房屋以及建筑施工工地、生产厂房、职工宿舍、临建设施、仓库等建筑和重点部位安全隐患的排查情况。对存在洪水、滑坡、垮塌和泥石流等威胁的,是否提前采取防范应对措施;遇雷雨、大风等极端天气时,是否及时撤人和停止相关作业。
  
  2.加强对公路、铁路存在被冲毁危险的桥梁、隧道、涵洞、边坡等重点部位的监测监控情况。发现险情是否立即停止通行;出现隧道交通拥堵时,是否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及时疏导拥堵车辆。
  
  3.加强对尾矿库排洪设施、干滩长度、安全超高和坝体稳定性的检查,特别是加强对危、险库,无主库、停用库的巡查检查情况。是否实行了在线监测并严格落实汛期24小时专人值守监控制度,是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4.加强矿山企业防洪和防治水工作情况。是否查清矿区及周边水文变化、水库河流、废弃矿井及老窑积水情况;是否加强对矿井采空区、塌陷区、积水区的巡检、排查。
  
  5.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烟花爆竹企业防雷电设施的检测维护和对生产线的监控情况。是否严格执行高温、雷雨天气停产的相关规定。
  
  6.渔业船舶、水上交通、客船是否落实台风、风暴潮、大雾等恶劣天气的防范措施,并根据气象情况合理安排生产任务;是否杜绝冒险作业。
  
  7.强化应急管理,搞好应急处置情况。是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是否健全完善部门间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是否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是否做好装备、物资、队伍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二、督查地区
  
  全国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现全覆盖。
  
  三、时间安排
  
  5月21日至5月31日。具体行程由各督查组自行确定。
  
  四、督查组组成及分工
  
  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名义组织16个督查组,由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司局级负责同志带队,每个督查组负责督查2个省份。
  
  海洋石油汛期安全检查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办公室另行安排。
  
  五、有关要求
  
  1.请各地区高度重视此次汛期安全生产督查工作,在层层组织开展本地区督查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督查组做好相关工作。
  
  2.各督查组要深入基层一线开展现场检查,广泛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加大暗访暗查、突击检查力度,真正了解实情、发现问题。
  
  3.各督查组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
  
  4.督查结束后,各督查组要对被督查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总结,作出评价、提出建议,对突出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并于2014年6月10日前将督查总结报告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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