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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出台《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等4项谈话制度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李静 通讯员 甘艳龙 云翔 编辑:闵美颖 2014-05-06 08:43:50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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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李静 通讯员 甘艳龙 云翔)“作为事件中的最高职务者,你不但没有及时制止和劝阻,还直接参与,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身为领导干部,你要在认识上再提升,要求上更加严格,严守党纪国法不能有丝毫松懈,不能抱有任何侥幸心理!”日前,市纪委主要负责人对某领导干部进行了诫勉谈话,这是市纪委近日出台《长沙市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等4项谈话制度后的首次谈话。
  
  此前,该领导干部因涉嫌违规接受公款宴请、违规使用公车被媒体曝光,市纪委立即组织联合调查组进行核查,核实有关情况后,根据新出台的谈话制度迅速启动诫勉谈话程序。谈话中,语重心长、句句肺腑的告诫使谈话对象深受震动,他对自己的思想行为进行了深刻反思和剖析,“我将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绝不辜负组织的关心和期望!”
  
  据悉,此次出台的4项谈话制度包括《长沙市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长沙市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纪委负责人谈话制度》、《长沙市领导干部信访监督谈话制度》和《长沙市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分别涉及4类谈话对象:新任市管领导干部,区县(市)党委、政府及市直各部门、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涉访市管领导干部和需进行诫勉谈话的市管领导干部。
  
  4项制度对每类谈话的谈话人、谈话对象、谈话目的及要求、谈话内容、谈话程序、结果处理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防止出现谈话随意性和随机性较大、针对性不足、走过场等问题,以制度的刚性执行确保谈话实效。
  
  据市纪委有关工作人员介绍,此次出台4项谈话制度,旨在强化教育预防,对领导干部在工作生活中存在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违纪违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小错酿成大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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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谈话对象:市管新提拔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时间安排:任前,特殊情况不超过任职上岗后一个月。
  
  谈话内容:谈话人——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意识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教育等。向谈话对象提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清交公文、公物、公款、公车,厉行节约、简化干部调动送迎活动等明确要求。
  
  谈话对象——执行党的纪律以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监督情况,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意见和建议,对任职后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打算和个人廉洁自律的措施,对拟任职务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责任进行承诺等。
  
  《长沙市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纪委负责人谈话制度》
  
  谈话对象:区县(市)党委、政府及市直各部门、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及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
  
  时间安排: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
  
  谈话主题: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廉洁从政的要求,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纪委负责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
  
  谈话内容:领导班子及本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上级党委、政府批示的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等。
  
  《长沙市领导干部信访监督谈话制度》
  
  谈话对象:市管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副处级和正处级领导干部。
  
  适用情形:信访反映领导干部存在思想、工作、作风方面的一般性问题;廉洁自律方面的一般性问题;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的需要引起重视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群众不断越级、重复来信来访问题等。
  
  结果处理:经谈话认为反映失实的,引导谈话对象正确对待群众反映,虚心接受群众监督,可在一定范围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澄清;认为确实存在轻微违纪违规的,应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认真整改;发现谈话对象可能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调查并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及时研究处理,有明显违纪线索的,按程序移交案件监督管理室办理。
  
  《长沙市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谈话对象:市管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中有必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副处级和正处级领导干部。
  
  适用情形:在经济责任审计、执法监察、效能监察、作风督查、专项检查或治理以及巡查等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不执行民主集中制、搞“小圈子”、“拉帮结派”、造谣生事;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党风廉政建设主要工作任务没有落实,考核结果较差;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管理混乱、违法违纪行为多发,问题比较突出等情况。
  
  相关要求:谈话对象要如实回答问题、说明情况,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不得借故推诿、拖延整改措施或回复材料,不得追查、打击报复举报人。违反者,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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