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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维群:民族地区城镇化建设需要重视的几个问题

来源:新华网/中国政府网 作者: 编辑:刘仁军 2014-03-09 15: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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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3月9日下午3时,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多名政协委员作大会发言。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中共中央统战部原常务副部长朱维群代表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作了题为《民族地区城镇化建设需要重视的几个问题》的发言。

  朱维群:

  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强调,推进城镇化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遵循规律,因势利导。民族地区的城镇化建设,既面临与内地相同的任务,又面临许多特殊的问题和矛盾,因此要从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尊重规律,因地制宜。

  一、由产业带动,以产业为依托。城镇化的直接衡量指标是农村人口转变为城镇人口,但是这个转变应建立在产业发展的基础上,而不是简单的户籍集中、人口搬家。民族地区一般经济社会发展滞后,缺少大中城市的辐射拉动,有的地方在一个时段发展较快也往往是建立在矿产等特殊资源开发基础上。这就造成民族地区城镇化相对比较慢,而少数地方较高城镇化率也存在“虚高”现象,是低水平的城镇化(如有的矿区、林区)。因此,民族地区的城镇化建设首先要注重加强产业支撑,立足产业建设城镇,围绕城镇发展产业。第二、第三产业是支撑,建立在市场化、集约化基础上的第一产业也可以成为支撑。实现资源开发企业在资源开发地注册、核算、纳税,从制度上解决民族地区有税源无税收问题,增强这些地方提高城镇化水平的实力。民族地区城镇化在时间上、方式上均应有更大弹性。

  二、把就业作为城镇化的硬指标。由于产业门类少、规模小,民族地区城镇化普遍面临就业岗位不足的问题。一些少数民族群众因政府出于环境保护的需要而被迁入城镇,放弃了原有的农牧生活,又缺少城镇就业所需的一技之长,只能靠政府的补偿金过日子。这种状态如持续加重,恐将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民族地区城镇化建设尤其需要在产业支撑基础上努力增加就业岗位,加大对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支持力度。要把就业问题解决得好作为评价城镇化建设、衡量城镇化水平的约束性指标。

  三、促进而不是促退生态环境保护。民族地区大部分在生态保护核心区、天然林和水涵养的保护区,是我国生态环境重要屏障,产业构成以煤、电、重化工等能源资源性产业和农牧业为主导,一产比重偏高,二产结构偏重,资源利用效率低,极易污染或破坏环境。民族地区尤其是广大西部地区,城镇化绝不能以牺牲生态为代价。在城镇化进程中,对生态功能区按照“禁”就要“养”、“限”就要“补”的原则,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使那里的群众在功能区建设中得益而不是受损,从而维护其保护生态环境的持久积极性;资源开发要尽可能减少对水源、草场、山林的破坏,并努力使开发项目同时能起到保护、改善环境作用;城镇化从一开始就要在环保问题上实行高标准,避免内地城镇空气污染、垃圾环城现象重演。

  四、把城镇化变成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过程。城镇化加速了人口的流动,也使更多各族群众打破过去地域上的区隔,有了更多一起劳动、一起学习、一起生活的机会。与汉族群众相比,进入城镇的少数民族群众不仅面临因城乡文化差异带来的城市适应问题,还要克服民族文化差异带来的就业和文化适应问题。我们各项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要有利于各族群众在这一进程中增进“四个认同”,增进对“共同城市市民”的认同。防止城市生活中的磕磕绊绊被“民族化”,防止“民族问题”在城镇聚集。城镇化不可避免会出现人们生活方式趋同化,在这个过程中要加强对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弘扬,使中华民族这部分宝贵的文化基因不致流失,使少数民族优秀文化被各民族欣赏和共享。

  五、高度关注边境安全。我国136个陆地边境县中,有107个属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生活在那里的少数民族群众为守边戍边做出历史性的贡献。搞城镇化建设无疑以那里的居民后撤向中心城镇靠拢为好,而领土安全又需要他们适度分散以利于守边。目前有的边境地区已出现人口流出、村屯“空巢”现象。为此,需要在边境地区城镇化布局和政策上作出特殊安排。一方面,鼓励边疆各族群众从国家根本利益出发,扎根边境,建设家乡;另一方面,国家对这些地区加大农牧林产业和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在有条件的地方开辟边境口岸开展边境贸易,使那里的群众享受到城镇化建设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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