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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增长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企业或个人发生股权转让交易的情况逐渐增多。去年,湘潭高新地税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税收宣传月、纳税人学校等活动中,组织辖区纳税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税函[2005]130号、国税函[2009]28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等一系列关于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文件,及时做好了宣传解读工作,确保了相关政策传达到位和理解不走样。
随着学习的不断深入,纳税人在发生股权转让交易行为后及时申报纳税的意识不断增强。2013年4月,辖区某有限责任公司就湖北某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收购意向,向高新区局进行咨询。了解到信息后,税源管理科迅速开展实时跟踪管理,税收管理员也与企业法人、财务人员保持了密切的沟通与交流。针对湘潭公司提出“在转让溢价中扣除让购费用”的申请,区局又展开进一步核实,对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支付的、没有取得合理票据而最终不允许扣除的资产评估、中介服务等各项费用,税收管理员“贴身”辅导、详细解答、耐心服务,做好了解释工作。11月,在双方签订收购合同、湖北公司已经履行了代扣义务的情况下,高新区局根据政策提出“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的要求,明确了高新区地税局为主管税务机关,督促纳税人将税款全额申报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