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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2年,被告人朱福林在先后担任金华市国土管理规划局局长、中共兰溪市委书记、金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土地开发、人事安排、企业环评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以房产交易、“炒房”、投资收益等名义收受徐某等13人所送人民币1442.4万元、欧元3000元、马自达汽车一辆、金条三根,受贿总额150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福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朱福林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大部分赃款、赃物被追回,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