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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布爱国卫生条例 禁烟场所吸烟最高罚50元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盛捷 编辑:李艳华 2013-11-28 21:5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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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南京11月29日电 (盛捷)29日,江苏省卫生厅公布了《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称《条例》),条例指出违反条例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的将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一下罚款。

  当天公布的《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是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7日通过,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共分为九章五十九条,其目的是为了动员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其中,烟草烟雾危害控制首次被纳入《条例》。

  《条例》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以下十类场所为禁烟区域: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图书馆、学生宿舍等室内区域;儿童福利院、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和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体育场馆的竞赛区、运动员区、观众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室内会议室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室内营业区域;公共汽车、出租车、长途客运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客渡轮、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及售票室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电梯内部及其室内等候区域;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同时,根据三十四条规定以下室内公共场所应当控制吸烟,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吸烟区(室)外的其他区域禁止吸烟:歌舞厅、游艺室等娱乐场所;长途客运汽车、客轮渡、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域;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场所,可以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

  对于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的,条例规定由相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为了有效控制吸烟,《条例》中规定了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文化、体育、旅游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由于负责监管的相关部门部分没有行政执法权,江苏省卫生厅副厅长、爱卫办主任汪华表示难度其实比较大,相关部门没有权力强迫违规者交纳罚款,所以只能先劝阻,罚款只能靠违规者“自觉”。

  “在没有明确执法单位的情况下,我们可能会效仿西方国家,将个人执法权委托给个人,例如委托给饭店的法人,对饭店内的吸烟行为进行罚款。”汪华透露,爱卫会将尽快出台细则规范。

  如果在一些机构设置的吸烟区外发现吸烟行为的,其主管部门将对该机构进行处罚。汪华举例,在医院的吸烟区以外发现吸烟,卫生行政部门就要对医院进行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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