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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郭光辉在担任韶山乡人民政府副乡长期间,利用其负责韶山永泉工业园征地拆迁协调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杨某请托,帮助某公司在科技园安置房项目中承揽到60.62%的工程面积。
事后,为感谢杨某和郭光辉,这家公司的项目经理送给杨某两万元人民币。不久后,杨某将这两万元送给了郭光辉,以感谢他在安置房项目中对该公司的关照。
法院还查明,从2009年至2010年期间,郭光辉在担任韶山永泉科技园管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招商引资、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5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1万元。
案发前,郭光辉担心事情败露,向行贿人退还了60万元。案发后,郭光辉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向办案机关退赃71.58万元。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韶山市法院依据法律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