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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交通局长被控是出租车公司幕后老板 涉嫌受贿千万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编辑:严欢 2013-08-21 08:5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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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目击

  时间:2013年8月20日 星期二

  地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8月20日9时30分,颜承鲁被押进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他步履缓慢、面无表情。到达被告人席审判长示意他坐下时,他迟疑了一下,随后坐了下来。

  颜承鲁被捕前系兰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已“退居二线”的他,因涉嫌在担任局长期间受贿1033.8万元,于2012年12月25日一审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宣判后,颜承鲁不服提起上诉。

  今天上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颜承鲁回答问题的声音都比较小,以至于审判长提醒他声音大一点。庭审一直持续到16时30分,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一次收受720万元干股

  2007年4月至2012年4月,颜承鲁先后担任兰州市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及兰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2012年2月被免去兰州市交通运输局局长职务。

  根据检方指控,颜承鲁受贿的人民币1033.8万元、2万英镑均是其在担任上述局“一把手”期间收受的。其中最大的一笔是其任出租车公司幕后“老板”所得的720万元干股。

  2008年,兰州市政府为支持吉利汽车在当地的发展,成立了出租汽车报废更新工作领导小组,颜承鲁任副组长。

  同年12月,上述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由兰州市交通局负责筹建以吉利车型为主的出租车公司,车辆规模为350辆。

  此后,时任局长的颜承鲁与该局原副局长杜明飞、兰州奔马汽车出租公司董事长金某、兰州海洋汽车出租公司总经理杨某四人商量决定,由奔马公司和海洋公司出资注册成立兰州东方汽车出租公司。

  东方公司成立以后,颜承鲁指定其妹夫袁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将51%(折合车辆180辆)的股份登记在袁某名下。

  2011年7月,解某找颜承鲁帮忙给某房地产公司借款时,两人口头商量决定,将登记在袁某名下的720万元股份转让给奔马公司。

  同年8月4日,颜承鲁安排奔马公司董事长金某将300万元汇入某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账号内,该公司向颜承鲁出具了借条。

  剩余的420万元中,300万元由金某向颜承鲁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了利息;100万元用于归还与颜承鲁共同生活的徐某此前向金某的借款;20万元用于归还颜承鲁此前向金某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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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到“风声”紧急善后

  《法制日报》记者获悉,颜承鲁涉嫌受贿案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的,2012年5月7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将该案转交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事实上,在立案侦查的前一个月,即2012年4月,检察机关已着手对颜承鲁进行了调查。

  根据检方指控,听到“风声”后,颜承鲁开始积极掩盖犯罪事实。当月,他安排奔马公司董事长金某与其妹夫袁某签订了内容为“奔马公司自愿垫资76.5万元给袁某作为东方公司的出资”等内容的虚假协议。

  同时,安排金某与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签订了内容为“房产公司借金某300万元”的虚假借款合同。

  在签订这个虚假的借款合同时,谢某还问起2011年7月他给颜承鲁打过的借条怎么办,颜承鲁说他已经销毁了。

  颜承鲁的妹夫袁某向办案人员证实,2008年年底,颜承鲁说要注册成立公司,让其挂名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没有出资,也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2012年4月,颜承鲁让他找房产公司的金某在协议书上签过字。

  除了签虚假的协议和合同外,为了掩盖自己受贿事实,颜承鲁还积极向一些工程老板退钱,并补签借款协议,将受贿变成借钱。

  比如2008年7月至2011年8月,某路桥公司的徐某为了承揽工程,先后5次向颜承鲁送上124.5万元,其中100万元是颜承鲁之子在北京买房时,颜承鲁以借为名向徐某索要的。

  2012年4月,获悉检察机关调查自己后,颜承鲁赶紧向徐某退还了34.1628万元,并安排其子颜某与徐某重新签订虚假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协议等。

  再比如,2010年11月,颜承鲁在海口买房时,向某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借款100万元,截至2011年3月已归还70万元。2011年4月,颜承鲁将兰州交通运输局办公楼楼顶的广告制作工程交给了王某。王某为了感谢,将剩余的30万元借款送给了颜承鲁。

  2012年4月,听到“风声”后,颜承鲁向王某退还了20万元,剩余10万元未退,并与王某夫妇订立了攻守同盟。

  这种“金蝉脱壳”之术并未瞒住检察人员的眼睛。随着调查的逐步深入,一件件受贿事实都被挖了出来。

  在今天的庭审中,颜承鲁陈述上诉理由时称,在他退居二线后,收到了一些反映他问题的举报信,他为了退休前能“安全着陆”,就这些问题还向市领导专门作了汇报。

  颜承鲁说,在成立东方公司时,因市政府不同意以市交通局或其个人名义注册公司,为完成政府下达的任务,便成立了东方公司,后无偿转给奔马公司,他个人没有得到任何好处;他为其子在北京买房及个人在海口买房所用款都是借款;收取杨某、刘某、林某的15万元全部用于了公务支出。

  颜承鲁还称,他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在精神处于恍惚的情形下说出来的,也是想尽快为被调查的儿子进行开脱。一些逢年过节的“人情往来”,他大都进行了回赠。

  今天的庭审现场,13名来自全国、省、市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了旁听,并对法院提供的庭审评查评分表打分。(记者赵志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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