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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纪委制定出台加强作风建设
监督检查的暂行办法
省纪委为推动全省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建立作风建设常抓不懈的长效机制,确保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和严明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八条禁令”落到实处,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监督检查的暂行办法》。《办法》共九条,主要对监督检查的对象范围、主要内容、方式方法、问题处理、组织实施等五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第一,监督检查的对象。涵盖了全省各级党政群团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既包括了单位,又包括了个人,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
第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看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抓得怎样;二是看各级领导干部做得怎样;三是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监督得怎样;四是看群众反映的问题调查处理得怎样。
第三,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主要有四种,一是专项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选择一批与人民群众联系密切的窗口服务单位和社会关注的重点部门开展专项督查。二是集中检查,在每年年底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时,对作风建设进行集中检查。三是暗访抽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组成暗访检查组,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暗访活动。四是信访受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设立举报信箱,公开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邮箱,畅通举报渠道,认真办理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投诉举报,对媒体披露和群众反映的典型问题及时查办,回应社会关切。
第四,监督检查的问题处理。主要有四种处理方式,一是反馈整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当面指明、反馈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跟踪督办等方式,督促被检查对象限期整改。二是责任追究。对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党员干部,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处理。三是情况通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至少每半年通报一次本辖区内查处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典型案件,警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四是成果运用。将作风建设监督检查中了解的情况,作为干部任免、表彰奖励、代表委员提名等出具廉政意见的重要依据。
第五,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将作风建设监督检查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由省纪委、省监察厅会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作风办)、省人社厅等单位对各市州和省直单位作风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省委教育纪工委、省国资委纪委分别负责省属高等学校、省属国有企业作风建设的监督检查。市州和省直单位每半年向省纪委报送一次作风建设监督检查情况,省纪委年底汇总向省委、省政府和中央纪委、监察部报告。
省卫生厅实施十大卫生惠民措施
省卫生厅针对教育实践活动前期调研中,人民群众反映的“看病难、看病贵”等方面问题,决定2013年在全省实施十大卫生惠民措施。
十大卫生惠民措施包括:一是提高参合农民受益度。将全省新农合筹资标准从2012年的每人每年290元提高到340元,其中政府补助标准提高40元,住院费用平均实际补偿率提高到65%以上,住院补偿封顶线不低于12万元。二是提升农村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在继续落实原有20种农村重大疾病救治保障政策的基础上,对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肺癌等12种新增的农村重大疾病,新农合政策规定报销比例提高到80%以上。三是继续实行农村“两免”政策。对农村五保对象在县乡医疗机构住院、农村孕产妇在县乡定点助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实行基本医疗全免费。四是免费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对全省65岁以上的城乡居民进行1次免费健康体检,建立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五是实施武陵山片区“婴幼儿营养促进”计划。为武陵山片区7个市州20个贫困县6—24个月龄的农村婴幼儿免费提供营养包。六是开展农村妇女“两癌”免费检查。为75万名农村妇女免费进行宫颈癌检查,为5万名农村妇女免费进行乳腺癌检查。七是继续实施“光明工程”。为2万名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免费复明手术。八是继续推行公立医院便民服务。在公立医院全面推行“无假日医院”、预约诊疗等便民措施,其中确保三级医院专家门诊预约诊疗率达到60%以上。九是免费治疗特殊疾病患者。为艾滋病患者免费提供抗病毒治疗,为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免费提供抗结核治疗。十是实施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工程。全面落实血吸虫病防治策略,确保6个血吸虫病重点疫区县(市、区、场)达到传播控制标准。
为确保十项惠民措施落到实处,省卫生厅制定了详细的操作细则,对各项措施的目标任务、实施范围、工作要求、考核标准等进行明确,并将实施情况纳入对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年度综合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评估,及时掌握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便民利民十项措施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努力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建立健全工商部门服务社会、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的长效机制,推动工商系统干部队伍作风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了《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便民利民十项措施》。
便民利民十项措施包括:一是降低准入门槛。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允许各类中小微企业、创业主体进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二是简化办事程序。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项目,做到当场受理、当场登记。对权限内企业管理登记,办结期限从法定的15天缩短为6天。三是优化服务质量。所有对外服务事项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窗口单位实施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延时服务制、预约服务制,窗口工作人员做到受理咨询“一口清”、发放资料“一手清”、受理审查“一次清”。四是推进网上服务。开通湖南企业登记网,推进网上登记、网上年检、网上咨询等网上政务服务。五是减免登记费用。免征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费、变更登记费、证照工本费,免征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用,做到注册登记零收费。六是支持全民创业。在省、市、县三级工商部门办事窗口开辟157个创业绿色通道,支持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进城农民工、随军家属、刑释解教人员等七类群体自主创业。七是联系帮扶企业。建立各级工商干部与企业联系帮扶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联系服务活动,及时为企业排忧解难。对中央和省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实行联系员跟踪服务制度,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八是实施上门服务。积极创造条件,在基层工商所开展上门年检、上门办照等服务。九是提升维权效能。12315电话做到24小时畅通服务,确保消费者申(投)诉调处率达到100%;对重大消费投诉,做到城区半个小时、农村两个小时内赶到现场处理;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消费纠纷在5个工作日内调处,案情复杂的消费纠纷在30个工作日内调处。十是改进工作作风。坚决防止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现象,严肃查处态度粗暴、索拿卡要、故意刁难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进一步树立工商部门良好形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十项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对市州、县市区工商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成立暗访督查组,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制度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出台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系列政策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把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研究制定一整套具有湖南特色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政策体系,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将就业压力转化为人才动力。
一、从顶层设计着眼,积极推动就业工作。7月18日,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关于做好2013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40号)、《关于鼓励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吸纳就业的主要措施》(湘政办发〔2013〕41号),提出8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和6条鼓励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吸纳就业的措施。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对开展校园招聘活动的企业实行专项补贴。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即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
二、从细化操作着手,积极完善具体政策措施。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出台《关于做好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64号),进一步明确我省高校家庭困难毕业生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对象,由国家规定的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扩充到孤儿及残疾人高校毕业生,按每人8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与省教育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我省离校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信息衔接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3〕218号),积极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做好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确保高校毕业生离校不断线,就业服务不间断。
三、从提升服务着力,积极开展就业帮扶。印发《湖南省2013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实施方案》(湘人社发〔2013〕60号),着重从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掌握公共就业服务需求、开展专项就业服务和跟踪服务等方面,扎实做好公共就业的精细化服务。继续从省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5000万元作为大学生创业专项资金。启动实施“就业见习万人计划”、“职业培训万人计划”和“高校毕业生千人创业工程”,力争使每一位有就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下发《关于做好纯农户家庭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3〕76号),对纯农户家庭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优先开展职业培训,优先推荐就业见习。同时,建立完善基础台帐,对纯农户家庭高校未就业毕业生实施动态清零。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制定
公安交警路面执勤执法“五条铁规”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为严厉整治公安交警执法活动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随意执法问题,制定了《湖南省公安交警路面执勤执法“五条铁规”》。
“五条铁规”的具体内容为:一是严禁罚款不出具有效票据。严禁交警在执法过程中收取执法相对人罚款后,不按照规定开具省财政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当场交付执法相对人,以及开具其他类型票据,或虽已开具罚款收据但票面金额少于实际罚款数额的行为。二是严禁罚款不开具处罚决定书。严禁交警在路面执法过程中不经过调查、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而实施罚款的行为。三是严禁路面罚款直接收取现金。严禁交警在路面执法过程中虽经法定程序实施处罚但直接向执法相对人收取现金的行为。四是严禁以“包年”、“包月”、“管理费”等形式执法。严禁交警部门或交警个人对长期在辖区运行的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按期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既包括交警部门或交警个人直接收取的情形,也包括通过中介或公司间接收取的情形。五是严禁采取扣车扣证等强制措施后无正当理由不作处理或私自处理。严禁交警对车辆或证件采取强制措施后有条件处理却故意拖延、不作处理的行为;严禁交警扣留车辆或证件后,不上交,不移交,不录入系统,私自将证件或车辆放行,对相对人违法行为不作处理或减轻处理的行为。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交通警察,一律先予以禁闭、停止执行职务,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引咎辞职或给予辞职、免职、降职、辞退处理,并从严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