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类违法情形将罚司机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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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15、违反规定超车的; |
31、出租汽车违反规定在道路上停车待客的 |
在高速公路时 |
| 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的,处二百元罚款: |
16、违反规定变更车道的; |
32、公共汽车违反规定停车上下乘客、违反规定驶入停靠站及在停靠站待客的。 |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通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
| 1、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
17、违反规定会车的; |
前方道路受阻时 |
1、驾驶禁止驶入的机动车进入的; |
| 2、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影响安全驾驶仍驾驶机动车的; |
18、违反规定掉头的; |
遇前方道路受阻或者前方车辆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
2、行驶速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
| 3、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驾驶机动车的; |
19、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 |
1、违反规定进入路口的; |
3、未按照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
| 4、安装号牌违反规定的; |
20、非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 |
2、违反规定在人行横道或者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
4、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
| 5、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
21、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附载作业人员的; |
3、借道超车的; |
5、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行道内停车的; |
| 6、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
22、运载危险化学品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
4、占用对面车道的; |
6、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
| 7、客运车辆、重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放大牌号不清晰的; |
23、通过铁路道口,违反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指挥的 |
5、穿插等候车辆的; |
7、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 |
| 8、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未放置临时号牌的; |
24、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未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的; |
6、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 |
8、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或路肩行驶或停车的; |
| 9、未按照规定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
25、遇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未按照规定让行。 |
发生故障或者事故 |
9、营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的; |
| 10、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未取得临时号牌以及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上道路行驶的。 |
26、拨打、接听电话、观看电视的; |
驾驶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
10、发生故障后不迅速报警的; |
| 11、逆向行驶的; |
27、使用耳机、耳塞收听广播,查阅通讯信息的; |
1、不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
11、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
| 12、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
28、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的; |
2、不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 |
12、货运机动车车厢内载人的; |
| 13、在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车违反规定在其他车道内通行的; |
29、连续驾驶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
3、夜间不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
13、非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机动车的; |
| 14、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挥行驶的; |
30、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
4、机动车发生故障后尚能移动,不移动至不妨碍交通地点的。 |
14、救援车、清障车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