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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务争议,从争议主体上来看,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两国政府就税收协定适用产生争议;二是一国政府与跨国纳税人在国际税收关系中产生争议。
“走出去”企业若在境外与当地税务机关产生征税争议,根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条款的规定,当另一方缔约国的措施导致或将导致对申请人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时,申请人可以将案情提交至申请人所在国的主管税务当局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由双方国的税务当局相互磋商解决企业的税收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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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2012年第24公告)的规定,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可以享受增值税的退税优惠。但是由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出口的原材料和设备种类繁多,业务规模大,涉及的政策比较复杂,因此企业要和税务机关多沟通,了解哪些事项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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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税额抵免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企业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境内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允许互抵,境外同一国家(地区)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允许互抵,境外不同国家(地区)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不得互抵,境内与境外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也不得互抵。境内与境外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不得互抵,是指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但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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