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收管理: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擅自征税、免税、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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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强调了税收收入预算的科学性,规定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应当与本行政区域的税源相适应。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税收目标,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预算,应当征求同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二是加强税收优惠对象的资格审核,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或者弄虚作假的,暂停执行税收优惠,并告知相关部门取消优惠资格。
三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法执行法定规定,不得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预征、免税、补税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四是加强发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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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收协助: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交换和共享协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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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建立健全政府各部门涉税信息交换制度,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交换和共享协税信息;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与同级税务机关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15类重点涉税信息。
二是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等涉税信息。
三是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实施账户查询、冻结以及款项划缴等征收管理措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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