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刘道龙做客红网与网友谈社区矫正

刘道龙: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一项既有继承性又富创新性的工作。
刘道龙:坚持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是我国改革司法体制和完善刑罚制度的一个重要举措,符合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也符合国际社会行刑社会化的发展趋势。
刘道龙: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是建设"四化两型社会"、"法治湖南"的现实需要。
刘道龙:社会力量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利用社会力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社区矫正的本质特征之一,也是社区矫正相比监禁改造最大的优势之一。

刘道龙:我们鼓励和希望能有更多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民众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

[主持人]大家好!欢迎走进红网 "问政湖南"栏目。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刑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目前已在我国全面推行。推行社区矫正是贯彻我国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改革和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推行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今天,我们邀请到省司法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刘道龙做客直播间,为大家详细解读社区矫正这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并介绍目前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情况,欢迎各位网友踊跃参与提问。

[主持人]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在我国试行的时间并不长,相信还有很多的民众对社区矫正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刑罚执行方式还不太了解,下面先请刘厅长为我们详细的介绍一下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在国外产生和发展的情况以及我国社区矫正试点、试行工作的历程。

[刘道龙]在我国,社区矫正是将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符合法定条件的服刑人员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的萌芽可以追溯到18世纪后半叶,英国进步监狱改革家约翰·霍华德提出的反对监狱非人道化刑罚的监狱改革理论。在国外,从1841年美国波士顿市约翰·奥古斯塔的缓刑尝试,到1973年美国明尼苏达州正式颁布世界第一部《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经历了一条从初生到快速发展再到日益理性化运用的道路。目前,社区矫正在西方发达国家备受重视,成为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法国、美国、英国、日本、韩国、俄罗斯等国,均实行了社区矫正制度。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处在社区矫正监督之下的罪犯数量,已远远超过在监狱和其他监禁机构中关押的罪犯数量。如加拿大约有70%以上的罪犯是在社区服刑。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一项既有继承性又富创新性的工作, "继承性"意味着中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吸收借鉴了国外社区矫正的有效做法和先进经验;"创新性"意味着中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是对我国原有非监禁刑罚制度的创新发展,是立足中国国情,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
经中央批准,我国从2003年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3年7月"两院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六省(市)为第一批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省(市),明确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类罪犯纳入社区矫正试点适用范围,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2005年"两院两部"印发了《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在原有试点省(市)的基础上新增了十二个省(市、区),作为全国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我省即为全国第二批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省(市)。2009年,为了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发展,"两院两部"印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在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正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2年1月,"两院两部"联合印发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截至2012年9月底,全国已有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40多个地(市、州)、2780多个县(市、区)、39400多个乡镇(街道)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分别占全国地(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建制数的98%、97%、96%。目前已有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湖南、新疆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26个省(区、市)已经在辖区所有乡镇(街道)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十年来,全国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16万人,累计解除矫正65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51万人,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再犯罪累计2128人,再犯罪率为0.18%。

[主持人]通过刘厅长的介绍,我们对社区矫正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能否请刘厅长继续为我们深入介绍一下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具有什么样的特点,社区矫正的任务又是什么呢?

[刘道龙]关于社区矫正的特点,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把握:首先,从性质来看,社区矫正是一项由刑罚执行机关根据审判机关依法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刑罚付诸实施的、严肃的刑罚执行制度。在性质上社区矫正与监狱的监禁矫正是一致的。其次,从执行方式来看,社区矫正在执行方式上具有"社会性"的特点,所谓"社会性"是指两个方面的特性,一是社区矫正的执行地点是在社区,是一种在社区服刑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二是社区矫正执法过程需要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民众的广泛参与。第三,从适用对象上来看,社区矫正只适用于的特定类型的罪犯。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两院两部"相关文件的规定,社区矫正适用的对象是四类特定的罪犯,分别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裁定假释的。4、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由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

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的任务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按照我国《刑罚》、《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执行的顺利实施。二是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三是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

[主持人]2011年3月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正式写入《刑法》,这意味着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在我国得以正式确立。这也是对社区矫正在我国推行近10年来所取得成绩的重要肯定。那么请问刘厅长,我们应当如何看待坚持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重大意义呢?

[刘道龙]坚持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是我国改革司法体制和完善刑罚制度的一个重要举措,符合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也符合国际社会行刑社会化的发展趋势。坚持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重大意义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包括社区矫正人员在内的特殊人群是社会管理的重点。随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推进,社区矫正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目前全国已有50余万社区矫正人员,而且自《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我国社区矫正人员的数量以每月8千到1万人的速度快速增长,这个特殊群体不仅数量庞大,而且难以管理,如果管理不好,将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把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继续监禁的犯罪人员放在社区,实施社区矫正,既避免了监禁服刑所导致的"交叉感染",又减少了因监禁而引发的家庭破裂、子女失教、老人无人赡养等社会问题。因此,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让犯罪人员不脱离社会和家庭,把他们管理好、教育好、改造好,有利于促使他们增强社会责任感,履行家庭责任,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有利于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任务。
二、坚持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的重大举措。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它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坚持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实践,是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犯罪的同时,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具备从宽处理条件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给以改过自新的机会。社区矫正的适用,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人文关怀,充分发挥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的一面的实际效果。
坚持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的有益探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犯罪形势的变化,我国以监禁刑为主体的刑罚执行制度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近年来,监狱押犯一直居高不下,监狱压力越来越大,监禁刑的执行成本越来越高,这些问题都制约和影响了刑罚目的的实现。建立社区矫正制度,将那些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不至于危害社会的罪犯放在社会上服刑,一方面对于建立完善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监禁刑罚和非监禁刑罚的刑罚执行体制,有效实现刑罚目的,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另一方也减少了国家对监狱运行的投入,有效降低了刑罚成本,缓解了当前监狱工作面临的压力。
三、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是贯彻落实"首要标准"、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重要举措。
周永康同志指出,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面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将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继续监禁的犯罪人员纳入社区矫正范围,有利于监狱集中力量改造那些罪行较重、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的的罪犯,充分发挥监狱的改造职能;同时,可以更好地整合社会资源,依靠基层组织、人民群众组织及社会力量,共同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改造,帮助他们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有利于调动他们改造积极性,做到自觉认罪悔罪、改过自新,有利于有效防范和减少重新犯罪,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四、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是建设"四化两型社会"、"法治湖南"的现实需要。我省现有社区服刑人员近3万,预计还会不断增加。切实把这部分人管理好、教育好、改造好,把他们从经济社会发展的破坏者转变为建设者,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对于促进我省"四化两型"建设、"法治湖南"建设,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主持人]我省作为全国第二批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省份,从2008年正式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至今,已有4年时间。能否请刘厅长为我们介绍一下,我省推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体情况。

[刘道龙]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启动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克服无机构、无编制、无经费等困难,紧紧依靠党委、政府,在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积极稳妥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8年我省正式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首先在全省15个县(市、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1月,长沙市岳麓区、株洲市芦淞区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在全省率先实现了社区服刑罪犯首次集中交接。2009年10月,为了贯彻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省司法厅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全省社区矫正工作"分步走"的工作思路,即:从2008年启动试点;到2010年在全省各市辖区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到2011年在全省各县(市、区)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到2012年在全省各乡镇、街道实行社区矫正工作。截止今年9月,我省已在乡镇、街道全面推开了社区矫正工作。目前,全省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32700多人,累计解除矫正9400多人,现在册23200多人。通过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和帮扶,全省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率为0.007%,大大低于全国平均比例,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和法律效应。

[主持人]科学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请问刘厅长,目前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在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建设方面的整体情况怎么样?

[刘道龙]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经过4年的努力,我省已经建立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领导体制方面,2008年7月,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成立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13个省直相关部门为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由省司法厅牵头开展工作。目前,各市州均按照省级模式设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全省14个市(州),123个县(市、区)均已成立了由党委、政府领导,由法、检、公、司等十几个部门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市(州)、县(市、区)司法局。
工作机构方面,2008年7月,省司法厅经省编办批复增设了社区矫正工作处,现已加挂了湖南省社区矫正管理局的牌子,专门负责指导、管理全省社区矫正工作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全省14个市(州)都已设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科(处),其中张家界市市委常委已研究同意建立副处级建制的社区矫正管理局;目前已有117个县(市、区)在司法局增设了社区矫正工作股(办公室),其中衡东县、溆浦县、怀化市洪江区、资兴市、耒阳市等地正式成立了县级社区矫正工作局,长沙市开福区、天心区和衡南县建立了集"管理、教育、服务"为一体的社区矫正中心。

[主持人]在社区矫正的工作方面,4年来我省主要开展了哪些主要工作呢?

[刘道龙]社区矫正的主要工作共有五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社区矫正的制度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教育矫正工作、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以及社区矫正队伍建设。下面我就从五个方面向大家一一介绍近几年来我省社区矫正各项主要工作的具体开展情况。
一是建章立制,构建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体系。在2008年—2012年期间,我省共出台社区矫正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13项。目前,已经建立起了一套以《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为核心,各项具体业务工作制度为补充的社区矫正制度体系。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制度有:2008年由省法、检、公、司四家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我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对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进行了全面的部署;2011年2月省法、检、公、司联合出台《湖南省社区服刑人员奖惩办法》,在全国率先实现了社区矫正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统一于司法行政机关;2011年11月,省法、检、公、司联合出台《湖南省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暂行办法》,要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在适用社区矫正之前,必须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罪犯)是否具备实行社区矫正的条件进行社会调查评估。社会调查评估工作的开展,使得社区矫正工作向前延伸,实现了社区矫正的适用与执行之间的无缝衔接,增强了社区矫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2013年1月,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我省经过近半年时间的反复研讨修改和广泛征求意见,由法、检、公、司四家联合出台《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出台,将为规范我省社区矫正执法行为、提高社区矫正质量发挥重要作用。
二是依法监管,严防社区矫正人员漏管脱管。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了确保矫正对象不漏管、不脱管、管到位,我省采取严格日常管理,加强重点管理,创新管理手段等多项举措,着力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一,开展调查评估,把好矫正入口关。根据《湖南省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应当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罪犯的居所情况、一贯表现、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背景、犯罪行为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委员会和被害人的意见等事项进行调查评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被告人、罪犯所犯罪行对所在社区的影响和再犯罪的风险,通过社会调查后提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自2011年正式开始实行社会调查评估以来,全省累计开展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案例3000多件,法院采信率在98%以上,逐步实现了法院、监所与社区矫正的有效对接。
第二,落实监管措施,把严日常监管关。在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上,我省主要有五项措施:第一项措施是建立矫正小组,加强日常监管。在入矫时,司法行政机关为每名社区矫正人员确定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社区公安民警、村(居)委员会、矫正人员家属共同组成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与司法所签订矫正责任书,负责对矫正人员进行日常监管和教育帮助,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督促社区矫正人员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第二项措施是定期走访调查,掌握真实情况。在矫正期间,司法所定期与矫正小组成员沟通情况,定期走访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情况。第三项措施是开展定期考核,实行分级管理。司法所根据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结果,结合再犯罪风险评估以及矫正效果评估的情况,将社区矫正人员分为宽管、普管、严管三级,对其实施分级管理,分级处遇。第四项措施是实行监管审批,防止脱管失控。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外出、变更居住地以及进入特定的场所、会见特定的人员,都要由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审批方可。第五项措施是强化重点监管,确保安全稳定。在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通过开展专项行动的方式排查隐患、加强监管。对严管人员和思想波动较大的矫正对象安排专人进行重点监管。
第三,创新监管手段,突破监管技术关。我省部分市(州)正在尝试运用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平台、GPS定位等科技手段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即时定位监管。目前,已有7个市州50个县市区,对部分严管和普管对象进行了手机定位监控,有效预防和减少了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
三是突出改造,抓好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社区矫正的目标就是把社区矫正人员教育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我省以抓好社区矫正人员的行为养成教育为重点,以分段式教育为主线,通过积极开展形式多样教育矫正活动,有效提升了教育矫正质量。
第一,重点抓好入矫教育。在入矫阶段,通过向社区矫正人员宣讲社区矫正知识,开展入矫宣告,使社区矫正人员正确认识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清醒认识自己所犯的罪行,帮助其树立正确的身份意识和服刑改造意识,确保其在矫正期间能端正态度、约束言行、遵纪守法,积极配合社区矫正的工作开展。
第二,扎实开展日常教育。日常教育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采取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运用集中宣讲、社区服务、个案矫正、心理咨询等多种教育矫正手段,对社区矫正人员加以教育改造。一方面,针对每个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性质、个性特征和家庭情况,制定矫正方案,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提高了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通过采取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时事政治、法制和社会公德教育;组织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社区服务,培养他们正确的劳动观念和社会责任感,修复社会关系。
第三,认真做好解矫教育。解矫教育的重点是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形势政策教育,加强对他们职业技能培训,为其回归社会就业打下好的基础。目前,全省建立教育矫正基地240多个,社区服务基地560多个。同时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质量和解除矫正后的再犯罪可能性进行科学的评估,与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进行对接,有效地预防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
四是帮困扶助,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社会适应性帮扶。全省社区矫正帮困扶助工作侧重解决社区矫正人员生活实际困难和问题,以未成年和老弱病残社区矫正人员为主要对象,通过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落实低保,指导就业,帮助就学,落实责任田,使社区矫正人员能够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目前,全省建立社区矫正人员就业基地70多个,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落实低保250多人次,落实承包责任田4100多人次,开展技能培训1300多人次。
五是壮大队伍,提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素质。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主要由3类人员构成,分别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工作者、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其中,司法机关执法工作者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骨干,社会工作者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辅助力量,社会志愿者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有益补充。"两院两部"联合印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的建设模式,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截止到2012年9月,全省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有100多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60多人,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共计15000多人,已初步建立起了一支以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为主体,社会工作者为辅助,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

[主持人]经过4年的努力,我省的社区矫正工作从无到有,稳步推进,逐步规范。可以说,过去的4年是我省社区矫正工作打牢基础的4年,也是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的4年。请问刘厅长,下一阶段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的重点是什么?

[刘道龙]通过4年的努力,目前我省的社区矫正工作已在各乡镇、街道全面铺开,下一阶段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的重点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我们要求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社区矫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是党和政府赋予司法行政机关刑罚执行的新职能,是党和国家交给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使命。要正确对待在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紧紧依靠党委政府,协调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加以解决。要克服模糊认识,消除徘徊观望心理和畏难情绪,发扬司法行政机关胸怀大局、奋发有为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定信心,攻坚克难,全力推进和规范全省社区矫正工作。
二是进一步落实社区矫正工作基本任务
第一,严格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是社区矫正工作第一位的职责。社区矫正人员在开放的社区环境中,存在着各种诱发犯罪的因素,必须严格监督管理,督促社区矫正人员认真遵守法律法规、禁止令和各项监督管理规定。下一阶段全省各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将通过严格落实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积极开展社区矫正考核奖惩,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健全完善应急处置机制等一系列举措,严防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
第二,抓好教育矫正。教育矫正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中心任务,发挥教育矫正的攻心治本作用,促进社区矫正人员心理和行为的转变,不断提高矫正质量,是社区矫正的根本宗旨。在下一阶段全省各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将以认真抓好入矫教育,扎实开展日常教育,积极做好解矫教育,创新教育矫正方式、方法为重点内容,进一步提升我省社区矫正的教育矫正质量。
第三,做好帮扶工作。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是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困难和问题,促进他们自觉接受教育矫正和融入社会的重要措施。下一阶段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将积极争取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各地社会管理服务工作体系,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社区矫正人员在就业、就学、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社会保险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社区矫正人员顺利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三是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保障。
第一,注重加强社区矫正机构建设。下一阶段全省各市(州)、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将按照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进一步争取地方党委政府重视,积极协调编制部门设立社区矫正机构,争取在省、市(州)建立社区矫正管理局,县(市、区)建立社区矫正工作局,依托基层司法所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站,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第二,切实推进社区矫正队伍建设。下一阶段我们将通过清理和收回被挤占、挪用的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招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聘请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等多种途径,增强社区矫正工作力量,确保县(市、区)司法局和基层司法所有足够的人员力量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将积极开展教育培训,全面提升队伍素质。通过广泛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大力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通过引进法律、公共管理、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人才,进一步优化队伍结构;通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通过宣传和表彰先进典型,提高社会和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知度和支持度,在全省形成比学赶超、争先创优的生动局面。
第三,着力加强社区矫正经费装备保障。为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有序运转,下一阶段我们将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把社区矫正行政运行经费、办案业务经费、设施装备经费和教育矫正专项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机制和动态增长机制。积极争取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改善社区矫正办公场地,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和办公设施。抓紧推进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平台建设,不断提高社区矫正信息化应用水平。
四是进一步搞好社区矫正工作协调配合。下一阶段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方面将继续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互联互通的社区矫正信息交换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特别是在依法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追查、追逃社区矫正人员,以及防止、处理社区矫正突发事件等方面,形成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协调配合的长效机制。另一方面将积极协调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工商等成员单位,切实为社区矫正人员生活、就业、就学等提供必需的帮扶。
五是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做好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是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下一阶段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将严格按照《刑法修正案(八)》、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法规框架内运行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认真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及时修改和出台相关配套的规章制度,逐步完善我省的社区矫正规章制度体系,统一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流程,统一文书格式,加强档案管理等内部日常管理制度,逐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

[网友"回望三十年"]将服刑人员放在社区服刑是否会对社区的安全造成影响。

[刘道龙]推行社区矫正,将罪犯放在社区服刑不会对社区的安全产生影响。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从法律和制度两个层面为社区安全构筑了三层保障。
第一层保障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对社区矫正适用的对象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社区矫正仅适用于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这些罪犯都属于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或者是经过监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在社区服刑不至于重新危害社会的罪犯。
第二层保障是通过开展社会调查评估,确保社区矫正适用的准确性。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我省《社会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的要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应当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罪犯的居所情况、一贯表现、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背景、犯罪行为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委员会和被害人的意见等事项进行调查了解,并做出是否符合施行社区矫正条件的评估意见。评估意见交由委托机关,作为委托机关适用社区矫正的重要依据。通过开展社会调查评估,最大限度的减少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服刑可能给社区带来的安全隐患。
第三层保障是依法严格监管,确保社区矫正人员不脱管、不漏管、管到位。在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方面主要有五项措施:1、在矫正人员入矫时,司法行政机关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社区公安民警、村(居)委员会、矫正人员家属共同组成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负责对矫正人员进行日常监管和思想教育,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督促社区矫正人员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2、在矫正期间社区矫正人员必须定期到司法所报到,并上交思想汇报,未经批准社区矫正人员不得随意离开变更和离开居住地。3、司法所定期对矫正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结合再犯罪风险评估以及矫正效果评估的情况,将社区矫正人员分为宽管、普管、严管三级,对其实施分级管理。4、司法所定期与矫正小组成员沟通情况,走访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情况,并通过即时通讯、电子监控、手机定位等信息化手段,跟踪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活动情况。5、对于严重违规违纪或有重新犯罪倾向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对其进行收监处理。

[小草的智慧]将罪犯放在宽松的社区环境下服刑是否难以体现出刑罚的惩罚性。
[刘道龙]关于社区矫正的惩罚性我们应当从两个方面来认识。
第一,惩罚性是社区矫正的基础属性。社区矫正其本质是一项具有刑事惩罚性的刑罚执行工作,从对象上看,社区矫正的对象是构成刑事犯罪的五类特定罪犯;从过程上看,社区矫正是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判决为依据的,对罪犯执行刑罚的过程。对于罪犯,惩罚是必须的,这是因其犯罪行为而引发的必然后果,是遵循社会正义理念的必然选择,惩罚性是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的基础属性。
第二,社区矫正的惩罚性通过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措施来体现。社区矫正的惩罚性主要是通过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治来体现和实现的,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对社区矫正人员自由的限制。限制自由体现了刑罚的惩罚功能。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需定期到司法所报道;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地;不得违反禁止令的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不得随意会见特定人员。虽然社区矫正不像监禁刑那样完全剥夺社区矫正人员的自由,但这并不能弱化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工作的惩罚性色彩。
二是强制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矫正。在社区矫正的矫正措施上也体现了刑罚的惩罚性。矫正过程中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并非是社区矫正人员自愿参与,而是具有强制性,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必须参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矫正人员必须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必须参加社区服务;每月参加学习和社区服务的时间分别不得少于8小时;必须每月向司法所递交思想汇报。
三是对社区矫正人员强制实行考核,对违规违纪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过程中必须定期接受司法行政机关考核。社区矫正人员如果不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有权依据法律和制度的规定,对其实施违纪处罚,对于严重违纪的人员可以进行收监处理。

[守望幸福]社会力量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有何作用,社会力量如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刘道龙]社会力量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利用社会力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社区矫正的本质特征之一,也是社区矫正相比监禁改造最大的优势之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所说的"社会力量",是指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可以利用的社会人力、组织和设施、技术、资金等的总称。社会力量也可以称为"社会资源"。只有充分发动、广泛利用、积极整合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矫正教育,才能真正体现出社区矫正"社区参与性"的本质特征,才能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的自身优势,才能有效提升对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质量。
在实际工作中,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主要承担着四项任务:一是宣传教育。社会力量源自社会,相对于政府组织而言,更易接近民众,更能取信于民,使民众产生认同感。社会力量要积极向民众宣传社区矫正理念和相关政策,提高社区矫正的社会认同度和社会支持度。二是专业矫治。社会力量来自社会的各个领域,具有专业多样性的优势,可以通过专业化的教育及必要的心理矫治,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法律意识,解决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问题,消除心理障碍。三是辅助执法。在社区矫正的执法过程中,需要社会力量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走访、调查、考核等多项工作,社会力量的参与是确保社区矫正执法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补充。四是帮困扶助。通过社区矫正机构与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合作,建立社区矫正人员就业、教育基地能够有效的帮助社区矫正人员顺利的回归和融入社会。
目前,第一批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江苏、上海等省市已经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广泛的运用社会力量,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上海成立了专门从事社区矫正的民办性质的新航社区服务总站。服务总站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要求,聘用具有一定法律、社会工作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的社会工作者,在心理、法律、生活、就业等方面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针对性、个性化的帮教服务,为司法行政机关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提供专业服务。上海还积极引导创建了过渡性的安置就业基地,许多热心慈善事业的民营企业家纷纷加入其中,成立了许多集就业、技能培训、心理辅导、食宿、帮教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 "中途之家"等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为矫正对象的再社会化提供物质支撑。江苏省从大学毕业生、"40、50人员"、企业下岗人员、退休村支书、村(居)委会主任中招聘了2100名专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协助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矫正、心理矫治;同时还招募了5万多名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热心社区工作的社会志愿者,经司法行政部门和志愿者组织登记后,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我省作为第二批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省份,也正在努力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参与度。截止到2012年3季度,全省通过公开招考的途径招录了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60多名,招募了热心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15000多名,与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合作建立社区矫正就业基地70多个,教育矫正基地240多个,建立社区服务基地560多个。
我们鼓励和希望能有更多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民众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如有意向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可与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或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进行联系,社会民众可以通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招录或志愿者招募的途径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嘉宾参加问政湖南谈社区矫正
嘉宾回答在线网友提问
全省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召开
司法厅社区矫正工作研讨会
开展适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
矫正人员参加文明创建活动

湖南创新社区矫正模式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湖南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4年来,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实现全省所有乡镇、街道全面推行社区矫正工作,全省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3万余人,重新违法犯罪率仅为0.007%,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打造了一个亮点纷呈、成效显著,颇具湖南特色的社区矫正新模式,赢得了党委、政府的高度肯定和赞扬 [详细]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在我国,社区矫正是将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2005年,我省被列入全国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省份之一,2008年9月正式启动......【详细】

整章建制 不断规范社区矫正执法行为

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2008年下半年以来,我省共出台社区矫正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13项。目前,已经建立起了一套以《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为核心,各项具体业务工作制度为补充的社区矫正制度体系。

2013年1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湖南省社区服刑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详细】

突出重点 狠抓社区矫正工作任务落实

社区矫正的基本任务就是通过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将其改改成为守法公民。

一、依法监管,严防社区矫正人员漏管脱管。

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了确保社区矫正人员不漏管、不脱管、管到位,我省采取严格日常管理、加强重点管理、创新管理手段等多项举措......【详细】

加强协调 初步构建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经过4年的努力,全省初步建立了省、市、县"三级"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省、市、县、乡"四级"社区矫正工作机制。

领导体制方面,2008年7月,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成立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13个省直相关部门为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由省司法厅牵头开展工作......【详细】

队伍、经费和基础设施保障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条件。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全省各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其他相关部门认真落实有关政策,不断提高我省社区矫正工作保障水平

一、加强队伍建设。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主要由3类人员构成,分别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工作者、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详细】

衡东县社区矫正管理局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长沙市雨花区司法局洞井司法所所长吴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