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湖南永州上访妈妈唐慧被劳教,2011年重庆大学生村官任建宇被劳教这两个案例,再次使劳教制度的存废受到舆论的高度关注。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出现这些问题的最大争议是劳教实施过程中实施机关对劳教权的随意扩大。此次政法工作会议明确要推进劳教制度改革,意味着这一制度的改革被正式提上日程。
司法部司法研究所所长王公义在蓟门决策论坛上透露,目前我国被劳教人员数量有6万多,自我国劳教制度实施以来,被劳教人员最多时达到30余万人,最少时也超过5000人。[详细]
据《中国劳动教养》1999年第3期报道,1983年“严打”曾创下当时收容劳教人员的历史纪录——22万多人。据《正义网》报道,2003年时,全国共有劳教场所310多个,干警职工10万多人,收容劳教人员31万多人。几乎达到了每一个地级市就有一处劳教所的规模。
据司法部数据,截至2008年,全国有350个劳教所;重犯率超过40%;劳教人员平均每天劳动超10小时,远高于《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所规定的日均劳动时间不高于6个小时。据报道,律师李方平曾说:“那些检察院不批捕或退侦的案件、证据不足超期羁押案件,都可以转为劳教,这使劳教成为错案、冤案的温床。”[详细]
劳动教养,即“劳动”“教育”“培养”,设立初期是一种就业安置办法,也是对公民违法行为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措施,目的在于将被劳教者“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无需法庭庭审、宣判,公安机关可对疑犯直接进行最高期限为4年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并强迫其劳动,接受思想教育。接受劳教人员通常行为违法,但并未达到入刑标准。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由司法行政部门的劳动教养管理所收容并进行教育改造。
1996年开始实施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法规只能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劳教虽然被定性为行政处罚,却未纳入《行政处罚法》所列处罚种类,而且劳教限制人身自由与《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严重冲突。[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