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红网第四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2018年12月27日,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HIV隐私侵权案”。提起诉讼的谢鹏认为,体检医院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公司和两级疾控中心泄露了他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隐私信息。(12月28日 澎湃新闻)
现阶段艾滋病还未找到有效的治疗手段,加之其传染性和隐蔽性,大众如今还是“谈艾色变”,一旦被公开,艾滋病人难免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艾滋病人的隐私权需要保护,我国在保护艾滋病人隐私权方面也进行了相关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43条规定了医务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将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的信息公开。
但对于医生来说,面对是否告知的情况,他们经常面临着病人隐私权与他人生命健康权之间两难的判断。公开艾滋病人的信息可能会因侵犯隐私权被告上法院,但如果不公开同样也可能会被起诉。2016年,一位丈夫发现:妻子在婚前就被婚检医疗机构告知患有艾滋病,但是妻子拒绝公开,医疗机构也就默不作声。当丈夫意外发现后,起诉婚检医疗机构,法院判决如下:①上述婚姻为无效婚姻;②婚检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条判决很好理解,主要是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对于艾滋病患者义务的规定:即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将其患病的信息告诉其性伴侣。妻子隐瞒了病情,还在知道疾病传染风险的情况下与男方发生性关系,将男方置于被感染的风险之中,鉴于女方的违法行为,两人的婚姻无效。
那么保护了患者隐私权的医院为什么要被处罚呢?法院给出的解释如下:《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而在《传染病防治法》中艾滋病为指定传染病。本案中婚检医院没有提出恰当的“医学意见”。
恰当的“医学意见”的定义非常的模糊,恰当的范围和程度在法律上没有一个明晰的标准,公开会被指责侵犯了患者隐私权,不公开又被斥责没有提出恰当的“医学意见”,此事两难全,医院很容易变成两方不讨好。一般来说,为了保护患者的隐私,同时本着人文关怀的精神,医生们一般会建议艾滋病患者主动将病情告知性伴侣,而不是医疗机构主动去告知,但是当患者选择隐瞒,一旦出现问题,医院也要承担责任。这还如何让这些“白衣天使”安心的投身医疗事业呢?
“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是调节社会冲突的原则,但是这个选择应该由法律来做具体的规定,而不是每次都让医生来抉择。艾滋病人的隐私权需要保护,医疗机构的“告知权”同样也需要保护!
文/陈亮(重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