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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起“高学历投毒”,我更关心的是“对犯罪动机闭口不言”

来源:红网 作者:冯倩倩 编辑:田德政 2018-12-16 21:5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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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系红网第四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王某本科毕业于中山大学,被加拿大皇后大学高分子化学专业录取。经警方调查,王某多次在同一研究小组的胡某食物中下毒。食物内含剧毒物质N-亚硝基二甲胺。法庭中王某认罪,但对犯罪动机闭口不言,当地时间12月11日,当地法院判处王某7年有期徒刑。(12月16日 《新京报》)

  近年来,高学历投毒事件已经不那么罕见了。1994年,清华大学朱令被离奇投毒;2013年4月,上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室友林森浩投毒后死亡。比起此条新闻中的“高学历投毒”,我更关心的是“对犯罪动机闭口不言”。

  按照我国刑法学教科书的定义,所谓犯罪动机就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故动机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说明实施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义。也就是说,只有真正了解罪犯的犯罪动机,我们才能对症下药,真正解决问题;只有真正了解罪犯的犯罪动机,我们才能未雨绸缪,防止其他类似案件的发生。

  王某对犯罪动机并没有说明,我们对他的犯罪动机一无所知。他只认罪,却对犯罪动机闭口不言,实质上反映了他没有真正完全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没有从内心深处想要改正。若是他七年徒刑出来后,再对其他人投毒呢;若是他的犯罪动机发生在其他人身上呢,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王某未讲清自己的犯罪动机就被简单判刑。这样的判刑只会让他对这次的投毒付出相应的代价,并不能真正扼制他可能发生的投毒行为,并不能扼制此类事件在社会的继续发生。

  文/冯倩倩(苏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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