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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网2018】株洲石峰公安开展公共场所无线WIFI上网专项执法检查

来源:红网 作者:李民 编辑:向宏鑫 2018-12-07 14: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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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上午,株洲市石峰公安分局网安大队对辖区内的宾馆、网吧、足浴等公共场所进行wifi网络安全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民警正在对辖区内网吧进行执法检查。

  红网时刻12月7日讯(通讯员 李民)为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无线上网安全管控建设,加强对提供无线wifi上网服务公共场所的安全监管,12月5日上午,株洲市石峰公安分局网安大队对辖区内的宾馆、网吧、足浴等公共场所进行wifi网络安全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民警对各公共场所wifi设备接入、实名认证、日志留存、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以及有没有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等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民警向受检场所负责人讲解了公共场所无线wifi上网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指出了无线WIFI存在的网络安全隐患,并向未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场所提出了改正意见,使各场所负责人对无线wifi网络安全的重要性有了深刻认识。其中9家宾馆、3家网吧未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违反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民警向其下发了《改正意见书》,要其责令改正。

  下一步,株洲市石峰公安分局网安大队还将继续推进辖区网络安全监管,加大网络安全执法检查力度,切实形成严管常态化,将“净网2018”专项行动引向深入。

  法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九)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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