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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红网第四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近日,网名为“狗娃子天一”的网文作者因“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色情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法院解释说,这是根据法律规定的出版物的数量而进行的量刑。(11月17日《新京报》)
此事一出,引发了网友的热议。和之前“强奸罪被判八个月”的新闻进行比较,大部分网友认为此案量刑过重。那么,这样看似合法实则引发大量争议的判决,问题究竟出在何处呢?笔者看来,主要是由于法律的不可避免的滞后性。
就“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来说,根据相关条款,非法出版物在5000册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然而,这条作为量刑依据的条文是于1998年推出的。或许在当时,五千册已经是一个巨大的数目,而在二十年后的今天,这样的数目显然不能称之为“巨大”。但在量刑时,这样的问题却并不在考量的范围之内。
治标之策,在于推进法律条文修正。针对司法解释已经在十年以上的条文,尤其是涉及有关金额等数据相关的条文,考虑进行重新修订,根据时代的发展重新制定更加合理的修正版。治本之策,在于让条文法与案例法并行。众所周知,我国采用的是条文法而非案例法。而由于法条滞后性的不可避免,是否应当在量刑时部分采纳案例法与时俱进的优势,以此弥补现行条文在时效性上的滞后?这样的制度改革上的治本之策,或许才能够真正地避免类似的问题再次发生。
总之,在面对合法而不合情理的判决时,司法系统应当将法律的滞后性纳入考量,并重新审视作为判断的依据的法律条文是否依然适用,再作出更加合理的判决。
文/崔也涵(苏州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