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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犬多次伤人,主人获刑一年半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虢灿 编辑:李丽 2018-11-11 09:37:15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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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犬矛盾伴随受伤、赔偿甚至牢狱

狗主人牵着自己的爱犬正在街头散步。记者黄亚苹 摄

  养狗不拴绳,吓到老人、孩子;放任狗屡次咬人,狗主人引众怒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宠物狗寄养到宠物店咬伤人,狗主人要不要负责?随着城市中越来越多家庭养犬,犬只伤人的事件层出不穷、纠纷不断,与养狗相关话题屡屡成为热点。

  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发现,在湖南多地有因为养狗引发的纠纷,其中绝大部分涉及民事赔偿问题。

  ■记者 虢灿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案例一】

  女子骑电动车被两犬扑咬,昏倒在地花医疗费30万

  骑电动车从两条猛犬旁经过,其中一条狗突然把车扑倒在地,两条狗一同围上来撕咬,直到她失去意识……去年8月份发生的一幕,让永州祁阳的曾女士至今噩梦连连,花费了近三十万元医疗费用才捡回一命,而狗主人一直没有露面。此后,狗主人胡强因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提起公诉。近日,祁阳县人民法院宣判该案,狗主人获刑一年六个月。

  2017年8月26日傍晚,浯溪大桥桥下一男子坐在摩托车上,旁边有两条大狗在玩。曾女士骑电动车从旁边经过,其中一条大狗突然扑向电动车,她连车带人摔倒在地,还没回过神,身上就传来剧痛,两条狗都扑了上来……狗主人喊了几声,但两条狗完全不听指令。

  曾女士一边躲闪一边尖叫,几名路人赶来,用砖头将两条狗吓跑,此时曾女士已经昏迷……路人拨打了110和120,狗主人胡强竟悄悄溜走。

  几天后,民警找到了胡强,他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被咬伤的曾女士送医院后伤势较重,经法医鉴定曾女士的伤势构成重伤二级,共花费医疗费近30万元,而胡强没有赔偿分文。

  胡强交代,他养了两条狗,一条是德国牧羊犬,另一条为卡斯罗。胡强坦言,两条狗还曾咬伤过三个人,都是女性。其中一人是路人,赔偿了4000元;一人是朋友的妻子,赔偿了500元;还咬伤过胡强的妻子。

  法院审判

  未尽看管义务,饲主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半

  祁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胡强当庭认罪,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胡强明知其饲养的是烈性犬,曾经咬伤过多人,外出时仍未套狗链、未尽看管义务,轻信自己能够制止狗伤人的行为。狗咬伤被害人致重伤二级,给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法院判决被告人胡强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二】

  老汉被狗惊吓摔伤,索赔28万元

  去银行办事,有条小宠物狗跑过来,长沙年近八旬的老汉刘某用脚踢了一下小狗。哪知另一条宠物狗见状大叫,刘某吓得摔倒在地,多处受伤,花费近十万元。刘某起诉宠物的主人及银行,索赔28万多元。近日,长沙中院二审宣判该案,狗主人需赔偿12万多元,银行在狗主人责任范围内承担50%的补充责任。

  2016年9月25日上午9时,年近八旬的刘某在长沙定王台某银行大厅办理业务。从银行自助区走向柜台时,一条小狗迎上前来,刘某踢了一下小狗。旁边另一条宠物狗突然“汪汪”大叫,刘某吓得摔倒在地。

  刘某住院一个多月后出院,住院诊断中载明:左侧股骨颈骨折,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加重,肺部感染,腔隙性脑梗死、脑萎缩。医生叮嘱,受伤的腿终生禁止深蹲、盘腿、交腿等动作,司法鉴定为七级伤残。多次与宠物主人张某及银行交涉赔偿事宜无果后,刘某将张某及银行起诉到雨花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判

  狗主人被判支付1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合案情,法院酌情确定犬主人张某应对刘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而侵权责任法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综合案情,法院酌情确定,如张某不能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则银行应在张某的责任范围内承担50%的补充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张某支付刘某12万多元,涉事银行对张某所负支付义务的50%承担补充责任,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上诉到长沙中院,近日,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三】

  寄养的宠物咬伤店长,谁该担责

  狗狗送到了宠物店寄养,突然发狂咬伤了店长,该由谁负责?店长起诉了狗主人,索赔7万多元,而狗主人认为,狗已经寄养到了宠物店,应该由宠物店自己负责。近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宣判了该案,驳回了原告的起诉,狗主人不用担责。

  今年3月30日,家住雨花区的小圆因为要出门两天,把狗寄养在附近一家宠物店,还签订了《宠物寄养合同》,合同约定:宠物店有偿提供临时宠物寄养服务,每天90元,并约定了寄养时间。合同落款处,宠物店店长小燕代表宠物店签名。合同签订后,小圆当天就把一条阿拉斯加犬“石头”送了过来。

  寄养第二天,小燕与丈夫一起外出遛“石头”,回店以后,丈夫将狗牵到二楼入笼时,“石头”突然挣脱,朝楼下奔跑途中遇到闻讯上楼查看的小燕,“石头”扑到小燕身上,把她咬伤。小燕指骨骨折,身上多处受伤,住院几天花去近3万元医疗费用。

  “阿拉斯加是大型犬,客户并没有事先告诉我们要人先进笼子牵引,并且这个客户养这条狗也不久,因为养着吃力才寄养到我们店。”小燕这样说。但小圆认为,宠物已经寄养了,还签了合同,看管责任应该在宠物店。

  小燕一纸诉状把小圆起诉到雨花区法院,她同时称,自己是宠物店的职工,但放弃向宠物店索赔。

  法院审判

  事发时宠物店是管理人,狗主人不用担责

  雨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圆是宠物犬“石头”的饲养人,宠物店是按合同约定对该宠物犬进行管理的管理人。小燕被该宠物犬咬伤的时间在合同约定的寄养期间,地点在宠物店的经营场所内,而小燕又是宠物店的工作人员,因此小燕的损失由事发时宠物犬的管理人即宠物店承担侵权责任,或者根据自己与宠物店的劳动关系主张相应工伤待遇。

  据此,法院驳回了小燕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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