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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首例食品药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宣判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郑涛 周琅 伍丹成 编辑:朱婷劼 2018-10-29 08:5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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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艺(左二)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席法庭支持公益诉讼。

  红网时刻10月27日讯(记者 郑涛 通讯员 周琅 伍丹成)10月26日上午,由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衡阳市首例食品药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牟某某、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一案在祁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益诉讼起诉人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请求法院判令牟某某、李某某追回已经销售的假药并销毁,同时在国家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道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艺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席法庭支持公益诉讼,祁东县人民法院院长刁俊军担任审判长负责审理本案。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牟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四日,并处罚金一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牟某某、李某某违法所得两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假药予以没收、销毁;责令被告人牟某某、李某某通过国家级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并在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追回已销售假药予以销毁。

  经查,2015年以来,牟某某、李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中西药随意掺和的方式生产“苗家风湿劳伤药”,先后在湖南醴陵、贵州六盘水、遵义、怀化市洪江区安江镇乡镇农贸市场等地摆地摊以及微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多数消费者销售该药。2017年10月,牟某某、李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销售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将其生产的“苗家风湿劳伤药”“九龙活血丹”“胃药”通过在祁东县响鼓岭、凤岐坪、砖塘乡镇农贸市场摆地摊或者通过微信销售前述药品,二人共销售药品2000余袋,牟利两万元。经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祁东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鉴定,从牟某某、李某某处扣押的“苗家风湿劳伤药”“九龙活血丹”“胃药”均为假药。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牟某某、李某某未经批准生产、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仍有部分假药可能流通在市场,威胁到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至起诉前,牟某某、李某某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销售的假药并销毁,应承担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经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21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运用多媒体示证方式,对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违法行为、生产、销售假药违法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及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等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罚,为其生产、销售假药的违法犯罪行为向受害人表示深深的歉意,并愿意在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道歉,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药品是广大人民群众防病、治病必不可少的特殊商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湖南省检察机关今年以来开展了“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着力打造老百姓“家门口”的公益诉讼。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能,对未经批准生产、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又追究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侵权责任。一方面能惩一儆百,以儆效尤,警示包括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在内的从事医药生产销售的相关企业和个人要切实增强法制意识、道德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受利益驱动,作出损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另一方面,本案事发于人口集中且老百姓对假劣药品防范意识不强的乡镇农贸市场,市场监管的缺位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生产销售假药长达3年的主要原因之一,本案的办理,也警醒了对食品药品安全负有监管责任的食药工商市场行政监管部门加强对城乡农贸市场的监管力度,起到“打击一个、教育一片”的作用,推进解决食药领域制假、售假屡禁不止,“问题食品药品”愈演愈烈这一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共同营造“药品生产流通秩序良好、社会不再出现假劣药、人们无购用假药担忧”的良好药品安全环境。

  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公益诉讼专班人员30余人参加此次庭审旁听并组织了开庭评议活动。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姚红、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彭生宝、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匡彬文、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皆民、县政协副主席王新喜以及部分省、市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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