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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少华:因为缘起狗吠,我们就不谈杀人了吗?

来源:红网 作者:马少华 编辑:王俞 2018-10-16 23:27:22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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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的第四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正在进行之中。我自己虽然没有精力再做评委,但因为我的本科评论课也在上着,作为评论教员,我也就不仅鼓励同学们积极写文参赛,也对红网公号“红辣椒评论”每天推出的大学生参赛作品格外关注,并在课堂上与同学一起分享,探讨。比如本周一苏州大学陈瑶同学的《因狗吠杀邻居一家:“受害者心态”需摆正》。

  我之所以对这篇评论格外赞赏,是因为在这一恶性事件发生和新闻报道之后,我读到的一些评论不知为何都忽略了这一事件中最严重的一个方面:有人杀了人。难道仅仅是因为,这个杀人事件是因狗吠而起吗?

  在“因狗吠杀邻居一家”的事件中,我们不谈狗——它不可能成为责任主体,而只谈人。这里面至少有三类主体:纵狗扰人(而被杀)的人;激愤杀人的人;社会的管理者。其实还有第四类主体,就是立法者。

  有的评论把养狗者、管理者和立法者都提到了,却唯独漏掉了杀人的人。尽管他最后成了整个灾难事件的责任承担者。

  这是偶然的疏忽吗?

  养狗扰人,已成为当代中国城市生活中普遍的民怨,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而终于酿成了一个杀人事件。于是,纵狗扰人(甚至伤人)的人,似乎终于得到了一种报应,而对于治理狗患矛盾效果不佳的社会管理者,也似乎得到了一种教训。于是,虽然出了一个杀人的事件,关于它的议论仍然保留在养狗文明和养狗管理的框架之内。

  尽管,这个事件本身的严重程度,因为有人死了,便已悄然超出了养狗和治理狗的框架。

  而在我看来,人死是很大的事情。它不仅改变了这一事件本身的性质,也应该改变人们的认识框架。

  我正是在这个认识框架中,来评价那位苏州大学学生陈瑶的作品的。这位同学在把视角对准这一灾难事件的最终责任主体的同时,准确地把握到了那一事件自身的特殊性。

  这一事件的特殊性,不在于作为原因的狗吠,而在于作为结果的杀人。

  在这位同学的作品中,那位当事者不是一个同情的对象,也不是一个谴责的对象,而是一个探究的对象:一个本来清白无辜的人,怎么就处于那样一个不幸的位置了?

  这里说的不幸,不在于他被狗吠所困而得不到解决,而是在于:他杀了人。狗吠和对方的无理,这些原因可能减轻他的刑事责任,也可能减轻他的道德压力,但无法减轻他内心的罪恶感。

  这种困扰与被狗吠所困是不可同日而语的。不成比例。

  有同学在课上观察网络,在这事件的网络舆论中,有许多人对那位本来有错的养狗者不表同情,而相反,对那个本来无辜的杀人者表示同情。姑且就算是这样吧。但这样的社会心理倾向,能够把那位本来无辜的人从杀了人的心理困境中解脱出来吗?

  如果不考虑到一个本来无辜的人在一瞬间误入的这种绝境,不理解他在这种绝境中无法自拔的痛苦,人们真的算是理解他、同情他吗?

  须知,他离那个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于海明还远得很呢!

  在这个意义上,分析这种极端事件中的当事人的心理,其实是我们使自己免于这种困境的一种积极的思考方向。

  这种“反求诸己”的思考方向,与养狗人的文明素质和政府管理的到位有效并不矛盾。因为养狗者的素质只能管住自己,而政府的管理只能管住养狗者,他们都管不住那个不知在哪里,也不知在何时突然激愤,血溅三步的人。

  在本周一课上,我问同学们,为什么我们列举的另一篇评论在提及这一事件给许多人“上了一课”时,提到了养狗人、管理者和立法者,却没有涉及那个杀人的人呢?

  有同学提出的解释是:养狗、管理和立法都是普遍的现象,而杀人,尤其是因为狗的事情而杀人,是极为特殊的现象,它们归并不到一起去。

  有的同学提出的解释是:已经形成的舆论环境是长期以来对文明养狗的讨论。也就是说,文明养狗的议题是先在的,现成的。而这一事件不过是为这个议题提供了新的,更触动人的由头。

  还有的同学提出的解释是:那是因为作者是规则的思路:在他看来,只要遵守规则,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件了。

  这些解释都有其道理。但是,即使不是因为狗吠,我们就不会因为别的事情使自己无意中处于“受害者心态”中了吗,我们就不会因为这种心态的驱使而使自己的清白之手蒙上血污吗?

  我觉得,这才是这个极端事件中的特定主体值得思考的意义。

  在周一的课堂上,有一位同学家琪谈到:在当代中国城市社会中,不同利益的人群接触更为近切,矛盾也更为频繁。在这种结构中,“受害者心态”可能是具有时代性、典型性的。

  显然,他的见解,是在极端、特殊的事件中发现普遍的因素。他也是在时代性、普遍性的层面上支持了那位苏州大学同学的看法。

  而我自己,则仍然对这一事件的严重结果不能释怀。

  事实上,早在几天前的微信朋友圈,我在转发别的朋友的评论时就以按语的方式表达了如下的观点:

  这个事情中最大的教训,最应该避免的灾难,与其说是因纵狗扰民而丢了自己性命,不如说是因愤怒冲动而杀害别人的生命。

  与纵狗扰民的恶德相比,冲动杀人难道不是更大的罪恶吗?它难道不是我们良善人士更应该警惕自己回避的的灾难吗?在这一事件中的更大的教训,难道是养狗者的失德,而不是远离伤害生命的罪恶吗?

  我们应当首先警惕的,难道不是自己可能犯下的罪恶吗?

  我之所以有这样的感慨,是因为几年前在英国作家阿兰•德波顿《新闻的骚动》一书中读到的一些话已经悄然沉淀于心。他是在思考当代媒体犯罪新闻时,谈及古希腊悲剧的教化意义的:

  剧作家必须最大限度地调动戏剧技巧,以让观众在某一刻自发地领悟到:舞台上那位神经错乱的主角,尽管表现得情绪激愤、盲目轻率,害死他人也葬送自了自己的名誉与生活,如果在新闻中出现会被当成疯子而逐出视线,但说到底,从某些方面看来也就是像我们自己。当观众看到剧中人犯下的可怕的错误与罪行,便只得别无选择地得出一个吓人的结论:也许一念之差,我也会犯下同样的错。这就是悲剧作品的道德与教化意义——向我们证明,让本质上正派亲切的人露出黑暗的一面,实在是易如反掌。

  假如我们的心智十足健全,假如疯狂的念头不会左右我们的内心,其他人的悲剧就不会对我们产生如此大的吸引。当我们在媒体上追踪阴森的报道,潜意识里也许是在探索一个说来惊心但又重要的问题:如果某天我因为家庭纠纷而致情绪失控,在备感受伤、精疲力竭、脆弱不堪之下,我会不会也动手杀了自己的另一半?假如我离了婚,前任又不让我探望孩子,出于扭曲的复仇心,我会不会也杀了自己的孩子?……

  悲剧的意义正在于展示失去自控的可怕后果,以提醒我们把握自控是何等重要。 

  可能正是德波顿的这些话,启发我在古希腊悲剧的意义上看待那个因不堪狗吠和不讲理的邻居而杀了人的人。他给我的与其说是教训,不如说是对自我行为的警惧。

  愿我们远离杀人的悲剧,这对我们的意义远甚于远离狗吠。

  相关链接:《因狗吠杀邻居一家:“受害者心态”需摆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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