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红网第四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10月4日,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2名罪犯越狱,其中一名逃犯名为王磊,是辽宁省古城子村人,其母亲称对儿子很失望,希望他别逃狱了,回去继续服刑好好改造。(10月6日《新京报》)
日前,一视频频道前往王磊家中采访王磊母亲。并以《辽宁越狱逃犯王磊母亲落泪:感觉我的罪比儿子的罪都大》为题在微博中发表,视频一经发出,就在微博上引起了广泛传播。视频中,王磊母亲说:“我对不起所有人,作为一个母亲,我很惭愧,我有这么一个孩子,我对不起大家。”这么一种深明大义的行为,听起来确实很感人,但是,却也让人感到心痛。
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我们的媒体已经习惯了去骚扰罪犯家属,向社会大众导演一出“大义灭亲”的正能量大戏?
现代社会,早已没有了古代封建社会的“一人犯罪,株连九族”制度,但是当家中有一人犯罪时,亲属还是没能逃过“惩罚”。除了要遭受身边熟人的指指点点的一次伤害,媒体对亲属的采访曝光,也让他们不得不遭受二次伤害。
新闻传播工作,说到底也就是以人为中心的信息传播工作。弘扬“以人为本”的精神,是新闻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必然要求。但是现如今,在流量的驱使下,一些媒体为了抢新闻,罔顾新闻伦理,罔顾他人感受的事时有发生。一人犯罪,他的父母,妻子,甚至是未成年的子女,都有可能被媒体曝光在网络上。
不可否认,媒体需要维护公众知情权,但是不能以此为借口,来侵扰他人的悲痛。母亲爱儿子,这是人之常情,没人会因为一个母亲对儿子的爱而对她进行指责。此类行为,对公众情感也是一种伤害,人心都是肉长的,没人会想看到一个母亲在镜头前哭诉自己儿子的罪行。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的质问:“妻子怎能告发她的丈夫呢?儿子怎能告发他的父亲呢?为了要对一种罪恶的行为进行报复,法律竟规定出一种更为罪恶的法律……”王磊母亲,愿意接受媒体的采访,表明了她的善良,但是她并没有义务向公众讲述儿子所犯的错误。
“大义灭亲”曾在一段特殊历史时期发展到了极致,亲属之间互相揭发。但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提出了“亲亲相隐”的原则,即“对自己关心相爱的人,尤其是父母血亲,即便他们有了过失,也不忍苛责追究,兴师问罪”。而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排除了配偶、子女、父母的作证的义务,这也被认为近代中国的“亲亲相隐”制度,体现了社会的进步。
媒体对犯人家属的骚扰,让亲属对犯人进行指责,就已经违反了“亲亲相隐”的原则,更是罔顾人情伦理。
孟子说:“无恻隐之心,非人也。”希望以后媒体进行报道时,能更多地关注人情,而不是一味地进行曝光。
文/钟坤燕(广西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