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红网第四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今年6月,有关范冰冰签订“阴阳合同”等明星涉税问题被传得沸沸扬扬,国家税务局即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3个月后,案件事实被公之于众,范冰冰通过电影《大轰炸》获得3000万片酬,而她通过拆分合同偷逃税款730万元,另外,她担任法人代表的企业欠缴税款2.48亿元,偷逃税款1.34亿元。9月30日,税务部门向其发出巨额罚单,经计算,范冰冰所需补缴的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加在一起,超过8亿。(10月3日 新华社)
今日,范冰冰在个人微博发表致歉信一封,称对影片和一些合同中出现的逃税问题“深感羞愧”,并“对税务机关调查后,依法作出的一系列处罚规定”完全接受。
纳税是法律规定,更是公民义务。娱乐圈不是法外之地,纳税义务也不因职业差别而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站在社会主体角度看,“明星”是中国公民,无论如何都应该遵守法律,履行纳税义务。明星逃税,在有违宪法、税法规定的同时,也因其公众人物的身份和粉丝影响力,一言一行都会产生“示范效应”,带来负面的社会影响。
“天价罚单”警示明星更应带头守法,以身作则。明星身上的“示范效应”不应该成为被用来无限制地谋取流量、金钱和人气的手段,而应该成为构建良好的社会道德风气,实现法治建设和文明建设的有效渠道。因此,明星就更应履行自己的示范职责,在创作优秀文艺作品的同时,处处率先垂范,陶冶自己的情操,铸造自己的品德,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真正的“德艺双馨”。千万不要“入戏太深”,忽视了自己在现实社会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这份逾8亿元的“天价罚单”对于一些明星动不动就过亿的年收入而言,可能微不足道,“长安剑”却道出了此份罚单之后更深刻的意义:“一是让违法者觉得“痛彻心扉”不敢再犯,二是让观望者“不寒而栗”不敢心存侥幸,三是慰藉广大围观群众的良知。”如果我们继续追问,这份罚单是否对事件当事人和娱乐行业内的其他人造成了“痛感”、打击了行业乱象——如果答案为“是”,那么这份“天价”就足够有意义。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应该做到表里如一,合理的言行才能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娱乐圈作为社会行业,则不能因为资本力量的庇护而成为“法外之地”。冰冰“凉凉”,千万别有更多的“冰冰”走上这条违法路,也别让镁光灯背后的灵魂,在金钱的幕布落下时,就露出丑恶的姿态。
文/张耀天(重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