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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案例解读
某县市场监管局近期检查当地某农贸市场,当检查到一家凉皮销售摊位时,执法人员要求摊主当场提供凉皮来源的进货验收票证。摊主却提供不出任何票证,随后,执法人员经过多次走访了解到,凉皮是摊主刘某自己加工的, 加工场所比较隐蔽,而且生产的凉皮卖相特别好,保鲜时间也特别长。执法人员通过综合分析,认为刘某的加工坊涉嫌无证无照经营,并有非法使用添加剂的嫌疑。于是,执法人员摸排了刘某送货的路线,找到了其加工场所,在环境脏、乱、差的凉皮加工“黑窝点”搜查到多种粉状白色不明物。
专家说法
食品安全并不只是要求食品本身的质量达到安全标准,其整个的生产过程都应该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够真正地保证食品的安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生产者在生产食品的过程中必须保持生产场所的清洁,且除了食品的加工场所外,食品的包装、贮存场所也需要保持清洁。本案例中,该凉皮生产加工场所不符合规定条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一句话点评
食品的生产经营应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