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记者 杨斌 北京报道
党的十八大召开以后,司法体制改革就得到了有效实施。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是落实司法责任制,要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这个目标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达到司法体制改革的终极目标,法官的执业资格、任职标准、裁判责任担当、职业保障等相关权利义务就需要法律明确规定。为此,湖南代表团张琳等30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了修订法官法的议案。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精算研究所所长张琳表示,通过对基层法院的调研,现行法官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发展需要,修订法官法成为迫在眉睫的要求。“从基层实务工作经验出发,集中了很多专业法官的建议,我们形成了对法官法的修订意见。”
现状:启动修改,推进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张琳等代表联名提交的议案里,分别对法官法的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五)项、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
作为金融领域的学者,缘何关注了法官法这一专业领域的问题?张琳说,法律事关每个人,修改现行法官法是法律界人士的一致呼声。
据红网时刻记者梳理,2017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草案说明。
周强介绍,现行法官法共17章53条,体例上未能充分体现法官与普通公务员的差别。修改后法官法将调整为8章73条,修改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现行法官法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法官法的新规定;
二是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法官法等8部法律修正案草案调整的内容;
三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关成果。
不难看出,2017年修订草案带来的最大变化,是将以往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法官,纳入到司法改革的重要指向之一,即推进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中。
建议:法官员额向基层法院倾斜,建立科学考评制度
那么,关于修改法官法,张琳等代表建议修改哪些条款?
“建议删除第十一条第二款‘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张琳在议案中提议,该款由最高院在实施细则中规定更妥。她说,“这是一款临时性规定,待一定期限过后是要被撤销的,将一款临时性规定写在法律条文中不严谨。”
此外,她建议第十四条增加第三款:“从律师、法学专家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中公开选拔的法官依据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任命为初任法官。”
理由何在?张琳的解释是,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的条件是实际执业五年以上或从事教学科研五年以上,与从其他途径成为初任法官需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的条件一样;司法实践也证明律师、法学专家转行成为法官需要熟悉法院工作流程、规则,从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法学专家成为中立第三方裁判者要从知识储备上、心理上、态度上做好充分的准备;因此律师、法学专家也应从初任法官做起。
在法官员额分配方面,一个突出而又尴尬的事实是:各基层法院办理了全国80%的案件,而分配法官员额时,中高级法院却比基层法院多得多,案多人少的矛盾在基层最突出!
以长沙市某基层法院为例:2017年度,该法院收案22285件,结案17575件,49名员额法官人均收案455件,人均结案359件。“如此多的案件,导致法官无论怎样努力工作,还是有很多案件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张琳说。
为此,张琳建议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法官员额根据人民法院审级、案件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等因素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法官员额应向基层法院倾斜。”
而因为前述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现状带来的连锁反应,“拖延办案,贻误工作”成为处分甚至追究法官刑事责任的重要原因。
“如此一来,一则让法官心寒,二则案件数量多的法院可能会出现‘洪洞县里无好人’的状况。”张琳郑重提议,删除第四十九条第(六)项“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条文,交由最高院制定一整套科学、细致的办法考核法官,既便于操作,又不致造成考评委员会滥用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