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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监总局公布10起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典型案例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李楠 编辑:余艺丹 2018-03-15 09: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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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3月15日电(李楠)3月14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公布10起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典型案例。据了解,2017年7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食药监总局等9部门部署在全国开展为期一年的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行动。围绕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虚假标识声称、非法添加药物、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捣毁了制假售假窝点,对不法分子形成强有力的震慑。

  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7年底,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检查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87万家,查处违法案件1.2万余件,已经并将陆续向社会公布。现选取10个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湖南衡阳周某等人生产销售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17年9月,湖南省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捣毁非法销售窝点3处,查获犯罪嫌疑人周某、李某及下线阮某、谢某、黄某利用互联网销售添加西布曲明、酚酞等国家禁止添加药物的食品,涉案货值2亿元。周某等犯罪嫌疑人已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案例二、浙江湖州胡某等人生产销售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17年5月,浙江省安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市售“亿好酒”和“益草康”等凉茶宣称疾病治疗功能,立即组织查处。经湖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在6个批次“亿好酒”中检出地塞米松、吲哚美辛,在4个批次“益草康”中检出双氯芬酸钠,涉案货值1000多万元。犯罪嫌疑人胡某等人已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案例三、重庆余某等人生产经营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17年9月,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公安机关捣毁余某等人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设立的3处无证生产、销售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食品(欧雷顿Z7咖啡)窝点,涉案货值1000万元。犯罪嫌疑人已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案例四、北京延庆北京奶鲜生食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案

  2017年9月,北京市延庆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查实北京奶鲜生食品有限公司存在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行为,涉案货值20余万元。该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折合人民币4.0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19.8万元;3.并处罚款342.8万元。

  案例五、广东广州恒元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销售食品保健食品案

  2017年9月,广东省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查实广州市恒元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利用会议营销形式,未经许可非法从事食品保健食品销售行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0万元。该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1.3万元;3.罚款160.2万元。

  案例六、辽宁鞍山康寿家园保健品店生产销售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17年9月,辽宁省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破获鞍山市铁东区康寿家园保健品店销售非法添加苯乙双胍药品的食品案。捣毁制售黑窝点1个,及时将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移送公安机关处置。该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黄某某处以终生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山西晋城司志强羊蝎子火锅凤西店未经许可经营食品案

  2017年7月,山西省晋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查实司志强羊蝎子火锅凤西店存在无证经营行为,违法货值金额10余万元。该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2.没收违法所得;3.并处罚款102.3万元。

  案例八、湖北大悟县龙某某未经许可销售保健食品案

  2017年7月,湖北省大悟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成功破获了龙某某无证销售保健食品案,关停会议营销场所1个。该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蜂胶软胶囊”等6类保健食品5941瓶(箱);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合计4.9万元。

  案例九、重庆云阳县韩妹餐饮店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案

  2017年7月,重庆市云阳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接到举报反映韩妹餐饮店加工的羊杂面含有吗啡等违禁物质。经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测结果显示从该店抽样的羊杂面含有罂粟碱、吗啡和那可丁成分。该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吊销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

  案例十、甘肃庄浪县小鱼粮油超市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2017年7月,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查获庄浪县小鱼粮油超市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案。该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1.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20千克,没收手动打码机1台;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合计10万元。

  对此,国家食药监总局表示,全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食品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坚持“处罚到人”,及时公开案件查处信息,坚决遏制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势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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