箭在弦上的监察法,终于铿锵落地了;呼之欲出的监察体系,终于照进现实了。
13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监察法草案的说明。湖南代表团在驻地举行第八次全体会议,审议监察法草案。(3月13日新华网)
十九大报告指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十九届中央二次全会再次强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专门增写了“监察委员会”一节。
事实上,一个共识越发清晰:包括监察立法在内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古人云,“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我国80%的公务员和超过95%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这就决定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也决定了实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统一的必然性。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反腐力度空前。五年立案审查省军级以上党员干部及其他中管干部440人,处分153.7万人,取得了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并巩固发展。监察法是反腐败的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依法反腐、依法治腐,反腐败斗争的法制化征程大幕开启。
揆诸现实,监察法的立法工作无疑是一扇重要的窗口:一方面,它向世人昭示了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路径。监察法是监察工作的基石、是监察制度的遵循,而立法与改革的有序衔接,不仅裨益于监察工作开展,更是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进程。另一方面,它向世界展示了立法程序的气质。既有先试先行、又有集思广益,代表委员们倾心关注、全国人民热烈讨论,在监察法草案的修改完善过程中,公众感受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价值与意义。
新时代的反腐败是一场持久战,而千头万绪的监察工作更要在法治轨道依法而行。监察谁、谁来监察、如何监察、何以自查、怎样接轨……这些核心问题,是监察法重点纾解的逻辑。换句话说,有了这部监察法,那么,无论对于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还是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从而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有法可依才能执法必严,有法可依才能违法必究。监察法所开启的依法反腐新征程,对应着社会的安全感、群众的获得感。可以预言的是,监察法一旦庄严生效,“打虎”“拍蝇”“猎狐”的成绩必会更为喜人,而不敢腐的目标、不能腐的笼子、不想腐的堤坝亦会呈现刚性变化。最后的最后,是权力生态更为健康,权力作为更为澄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版图更为青山秀水。
文/邓海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