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3月10日讯(记者 彭双林 摄影 李长宏)很多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因为面临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难、兑付不及时等问题,出现了企业越做资金越紧张的现象。对此,3月9日,全国人大代表陈勇彪接受红网时刻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他已联名湖南代表团30多位代表,上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条款的议案,建议将商业承兑汇票纳入央行征信系统,加大对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不按期兑付的处罚力度。
发展实体经济,重点在制造业,难点也在制造业。陈勇彪调研发现,当前,实体经济发展仍然面临困难,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比较突出,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经营困难。其中一个普遍性现象,是大多中小微企业面临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难、兑付不及时等问题,大大削弱了企业的现金流,降低了企业的资金周转率,不利于企业发展,甚至出现企业一年的利润还不及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余额、企业越做资金越紧张的现象。
陈勇彪介绍,商业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但事实上,收款人或持票人普遍面临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难、流通性差、出票人延期兑付或拒不兑付等问题。银行拒不接受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出票人信用管理体系缺失等现状,严重影响了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权益。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不少持有大量商业承兑汇票的中小微企业运营成本骤增、生存压力巨大。“目前,流通的汇票中银行汇票占比接近90%,商业汇票占比10%左右,这也说明商业汇票不被市场普遍接受。”陈勇彪说。
对此,陈勇彪建议加强商业承兑汇票监管,包括增强商业承兑汇票的流通性;加强对出票单位的信用管理。
具体做法为:
一、加大对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不按期兑付的处罚力度。将《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二)款中的“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修改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的2倍计算利息”。
二、提高单张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额度。建议将《票据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确定的金额”,修改为“大于一百万元人民币的确定的金额”。
三、由银行负责监管出票人不按期兑付的行为。建议将《票据法》第五十四条“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修改为“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如未按期足额付款的,由付款人的开户银行负责监管,次日接入央行征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