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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首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冷水江宣判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谭卫丰 谢智星 编辑:余艺丹 2018-02-11 09:3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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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冷水江检察院提起公诉。

  红网时刻娄底2月9日讯(记者 谭卫丰 通讯员 谢智星)2月9日上午,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潘某等6人涉嫌销售假药罪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院院长龚新连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6被告人的亲属以及各界群众190余人旁听了庭审。记者了解到,该案是湖南首例食药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4年6月至2016年7月期间,为获取经济利益,被告人潘某伙同他人通过互联网从他人处购进假的陈李济舒筋健腰丸、曹清华薏辛除湿止痛胶囊两种假药,被告人阳某通过互联网从被告人王某等人处购进陈李济舒筋健腰丸、曹清华薏辛除湿止痛胶囊两种假药,然后通过互联网发布售卖信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再通过快递公司采取货到付款的形式收取货款,快递公司收取货款后将货款结算给两被告人。被告人刘某、李某从阳某处进货后,亦采取上述方式自行在互联网上销售假药。被告人谢某系快递公司工作人员,为阳某保管、邮寄假药,从中获利。6被告人销售假药的金额从30余万元至数千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阳某销售假药,且销售假药金额在2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刘某、李某销售假药,被告人谢某明知阳某销售假药,仍为阳某保管、邮寄,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潘某、阳某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谢某帮助保管、邮寄假药,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阳某、王某、刘某、李某、谢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到案后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潘某、阳某、王某、刘某、李某、谢某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假药,且因快递单据所显示的被害人信息不全,导致现仍有部分假药在社会上流通,各被告人所销售出的假药有可能导致病患服用假药后延误治疗,危及不特定公众利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机关所起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故综合考虑各被告情节,经合议庭评议后,该案当庭宣判:被告人潘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75万元;被告人阳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5万元;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谢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限6被告人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责令其追回各自所销售的假药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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