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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重罚餐厨垃圾进入食品链 货值1万元最高罚30万元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吴公然 段懿丹 编辑:余艺丹 2018-01-18 09: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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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下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红网时刻记者 吴公然 实习生 段懿丹 长沙报道

  现在人们生活越来越好,产生的固体废物随之增多,及时进行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地方立法,对于湖南实施好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具有重要意义。

  1月17日下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对于广受关注的餐厨垃圾处理问题,《办法》明确坚决将餐厨垃圾挡在食品链外,货值1万元最高罚30万元,情节严重的违反者,吊销许可证。

  将餐厨垃圾作为食品销售或者用于食品生产将被重罚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城市餐厨垃圾(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产生的)交由有经营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禁止将餐厨垃圾及其资源化利用新产品作为食品销售或者用于食品生产。

  《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将餐厨垃圾及其资源化利用新产品作为食品销售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许可证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经营台账,定期向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企业开展非工业产生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废物经营建设项目,在企业依照规定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权限颁发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经营台账并且保存十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永久保存危险废物经营台账;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台账移交审批经营危险废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从省外转移危险废物至本省,最高罚款20万元

  《办法》第二十一规定:严格禁止将省外危险废物转移至本省行政区域内贮存或者处置。

  严格控制从省外转移危险废物至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资源化利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将省外危险废物转移至本省行政区域内贮存或者处置,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省外转移危险废物至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资源化利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随意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疾病传播将被追责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实验室应当建立医药废物、废药物药品、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分类登记制度;设置有明显警示标识的固体废物分类存放设施,禁止随意倾倒液态废物和随意处置实验室动物尸体。

  前款单位应当将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

  《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随意倾倒液态废弃物和随意处置实验室动物尸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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