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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因礼俗而形成的乡土之治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沈永福 编辑:redcloud 2018-01-08 10:35:15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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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孝通曾言传统乡土社会是个“无法”的社会,林语堂亦言在乡土社会里,“人们总是避开法庭,95%的乡村纠纷是由那里的长者们来解决的。牵涉到一项诉讼中去,本身就不光彩。体面的人们都以自己一生从未进过衙门或法庭而自豪”。

  其实,传统社会并非没有法律存在,只不过在乡村自治的情势下,法律不大需要或难以全面深入渗透到广大的基层社会。乡村靠礼俗解决纠纷,产生“轻易不告官”的习惯,出现如费孝通所言的乡土社会“无讼”特点。乡土社会中,人们靠礼俗和累计的经验足以应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礼俗文化成为传统中国文化的底色,深深地影响着中国人的诚信心理和行为习惯,人们深受礼俗的浸染,“约定俗成、耳濡目染、潜移默化”,“入乡随俗”、“出入循礼”,“心理有依归,行为有参照”,人们因礼俗而有规矩,因有礼俗而形成德性。遵“礼”、循“礼”、守“礼”而使人们形成对“礼”的基础即“义理”的认同,“义理道德”就成为人们道德的表现形态,行为依规守矩不在于神性或契约的先在约束,也不在于功利或惩处的后在约束,而在于对义理认同基础上的行为德性,义在心中,心中有约,理在行中,行为有据。

  在中国农耕文明的乡土社会中,礼俗成为“社会公认合宜的行为规范”。礼俗不同于法律、制度,是一种广泛意义上的道德,甚至具有超越道德的权威和效力。礼俗不仅通过自身来约束民众,还与法律相结合,化约为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在要求,有些礼俗还直接上升为法律,成为强力约束机制。夏律中的很多法条就来自远古礼俗,周公制的“礼”成为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律令的重要来源。汉朝的道德法律化,一方面表现为把符合儒家原则的道德通过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另一方面表现为董仲舒的春秋决狱,即在司法中引经决狱。唐律充分体现了宗法伦理关系中礼的重要性。宋、元、明、清各代的法律,基本依循唐律,遵循“出礼入刑”原则,仅在个别条款的定罪或量刑上略有增减。传统礼法这种关系,一方面使得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同时要执行道德教化的职能。故而可以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受礼的道德原则所支配,为礼俗文化所浸染。

  礼俗既是传统道德的题中要义,亦是传统道德的社会展开,更是社会教化的有力保障。传统社会道德的维系主要靠人们内在的信念、社会礼俗及社会舆论,法律制度只是成为辅助性的保障机制,这与西方缘于信仰基础的宗教道德与源于契约基础上的义务道德有显著的区别。(作者为首都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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