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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身份证丢失被冒用责任应倒查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8-01-07 10: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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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来惩戒冒用者,谁来督促管控者?冒用者若不能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监管者若不能由此承担相应的风险,则身份证丢失之后的维权之苦,会成为个体的权利之痛

  □堂吉伟德

  如果不是因为要贷款买房,林女士不会知道,自己的名下竟然有两家注册资本200万元的公司。“因为名下有企业,我每月必须多付银行贷款利息700元。”林女士说,不仅如此,注销这两家企业也十分费事。这让婚期将近且事务繁杂的她徒增不少烦恼。

  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第一款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公安机关作为居民身份证管理的主体,理应为保护个体权利、减少个人损失而实行有效干预。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这意味着,一方面,如同银行卡一样,在新卡已然办理的情况下,旧卡的功能和作用随之消失,公安部门未能提供像银行卡一样的技术防控措施,或者通过联网手段给予预警,属于技术性缺陷;同时,居民补办身份证的程序属“丢失宣告”的行为,起到了应有的告知义务,也对公安机关实施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

  如同本案当事人的遭遇一样,绝大多数人向司职审查和保护的政府机构寻求保护时,往往处于“求告无门”的境地,会被各种理由拒之门外。要么以“未产生经济损失和纠纷”为由而拒绝立案,要么以“类似事件太多”而给予搪塞,要么让失证者“提起诉讼”从而规避己责,而“自我维权”程序复杂,代价很大。

  那么,谁来惩戒冒用者,谁来督促管控者?冒用者若不能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监管者若不能由此承担相应的风险,则身份证丢失之后的维权之苦,会成为个体的权利之痛。公安部门有立案调查抓出冒用者并对其给予惩戒的责任;银行、工商等部门具有实质性的资格审查责任,未能在核实的情况下,凭虚假的委托书等资料就办理贷款或者证照,对个体损失也难辞其咎。唯有让它们承担风险和赔偿损失,才能把防控之责坚挺起来。

  要做到这点,重在实施责任倒查机制。总的原则是,居民身份证丢失之后被冒用,公安部门要立案查处冒用者,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追究,不得推诿而无所作为;与此同时,承担把控和审查之责的银行、工商等部门应有紧急纠偏和干预机制,对落实内控机制不力造成的个体损失,给予赔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只有这样,才能让走偏的责任归于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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