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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风申案:判决虽有情,普法应先行

来源:红网 作者:胡晋瑜 编辑:王俞 2017-12-31 21: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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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系红网第三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2016年,河北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杨风申,因制作古火会所需要的烟花,被赵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提起公诉,并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一度引发舆论争议。今年12月29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赵县人民法院就此案二审宣判,79岁杨风申犯制造爆炸物罪,但免予刑事处罚。(12月29日 新华社)

  这对于当事人杨风申老人来说是个好消息,但网上仍有不少人对这姗姗来迟的“公正”颇有怨言与微词,认为“虽然免于刑事处罚,却仍然有罪。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什么错?” “有罪的事谁来干啊,杨风申唯一的弟子都被吓跑了,这非物质文化遗产谁来保护?”

  面对网友的不满,当地的公安司法部门应该也很无奈。公安干警于杨申风老人处查获了用于制造“梨花瓶”的烟火药15千克、“梨花瓶”成品200个。且经鉴定,查获的烟火药均具有爆燃性。制作如此大量的爆燃物,显然已经危险到了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拘留、起诉、判刑实属依法办事。

  一面是传承流传几百年亟需保护的传统技艺,一面是公众群众神圣不可侵犯的生命财产安全,孰是孰非,究竟又由谁是说了算了呢?当然,是法律说了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杨风申老人的行为确实已经触犯了刑法,赵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在司法程序上并无不当之处。既然如此,那为什么石家庄中院最终会“法外开恩”,做出有罪但不予处罚的终审判决呢?可以将此判决结果分成两个部分进行审视。

  首先,有罪但不予处罚是具有合理性的。杨申风老人年满79周岁,符合《刑法》规定的75岁以上犯罪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条例,且其犯罪行为主观上无恶意,客观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也满足从轻处罚的量刑条件,但这仍不足以使其免去刑事处罚。在笔者看来,法院之所以会作出不予处罚的判决,关键在于审慎地把握住了情与法的伦理关系:“法”作为客观物质生活条件制约下的人的主观意志的反映,要反映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这里的“规律”便是公理性与主观性、公意性与意志性的高度统一,因此,法律的真正力量不仅是其背后所体现的物理强制力,而更体现为其内在的说服力。简单来说,法律一般不应超出人的道德情感底线,法律尽管威严,但更应让公众在司法的判决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进而由衷地信服、敬畏、恪守法律法规。显而易见,在此案中,“五道古火会”被列入非遗项目,因涉及爆炸物危险品,相应的法律告知并未出台——一边鼓励人们传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边又抓他们进行处罚,显然难以服众。因此,考虑到实际情况,加之种种从轻处罚的条件,对老人不予处罚,于情于法都较为合理。

  其次,不处罚但仍判罪同样具有合理性。在笔者看来,如果判其无罪无疑是给非法制作、储存爆炸物找了一个最好的借口。试想,如果犯罪分子假借“保护非遗”打掩护,成功避开了公安部门的调查,进而制成了爆炸物并用于之后的犯罪活动,其后果将是我们不可预料也无法承受的。此外,有罪的判决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种震慑与警告,是对仍心存邪念妄图以身试法的人以心理层面的阻劝。所以,让非遗保护者背上罪名,诚然不尽如人意,但也是在尊重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基础上最妥帖的做法。

  事实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遵守法律,并不存在绝对的冲突。“古火会”若想继续制作燃放梨花瓶,老人可以向非遗保护的部门机构寻求帮助,以机构的名义到安监及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取得合法资质以后方可继续制作。由此可见,如果杨申风老人能够事先主动了解相关条例,此类风波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民众如果明白事件背后的法律常识,肯定也更能体谅、理解公安、司法部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自2011年6月1日正式施行,但相较“刑法”而言,它似乎仍是个晚辈,两部法律的磨合与衔接仍需要经历更多的司法实践与探索。在这一过程当中,继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提升公民法律素质,让不知法者知法,让知法者守法,让非法者服法,或许是今后解决这类案件的关键所在。

  文/胡晋瑜(郑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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