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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味鸭脖被罚,法律是商家生存的底线

来源:红网 作者:罗斯 编辑:王俞 2017-12-24 00:02:46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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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系红网第三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12月22日,绝味食品发布公告称,因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公司被罚款60万元。所谓“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指的是,“双十一”前夕,绝味鸭脖为了宣传发布了涉嫌“消费”女性的低俗广告。

  此次被罚的广告并非是“绝味”第一次的低俗广告文案。此前,“绝味”就曾推出“用心做鸭”的广告文案,同时“绝味鸭脖”的微信公众号也推出了一系列恶俗营销的推送。“绝味”用“文字游戏”挑战着法律的底线,引发了公众的反感。此次“被罚”通知一出,网友纷纷拍手叫好,有网友评论道,“恶趣味”的“绝味”是该“绝”了。

  “绝味”推出“恶趣味”广告是当今“眼球经济”迅速发展和激烈市场竞争的不良产物。“眼球经济”是互联网时代的产物,它最核心就是通过吸引大众的眼球,用大众注意力换取经济效益。因此,“标题党”“美女写真”“低俗海报”等看似“博人眼球”的手段活跃在广告营销市场。但这实质上是商家对“眼球经济”的错误解读,同时也是对企业自身应有的道德价值的践踏。

  “眼球经济”并不是一个贬义词,它是一门艺术,也是一门技术。商家要获得“眼球经济”,依托的应是“创意”而不是“恶趣味”。“创意”的来源应是善意的,以人为本的。优秀的“创意”应当是在体现商品价值的同时,贴近人民生活,能够直击人心,有时还能唤起人们心中的真、善、美。“眼球经济”看似是一场视觉的博弈,其实质应是内心的博弈,其致力于收获消费者内心的认可,激发消费者消费的欲望。

  诚然,市场需求本身是多样的,参差不齐的,我们不能完全否认“恶趣味”在一定程度上能激发某些人的“猎奇”心理,但在更多情况下,用“恶趣味”作为营销手段,除了给人们带来短暂的视觉冲击,更多的只会引起人们内心的反感,并不会在真正意义上刺激到消费需求;而用以贬损、消费某类群体的“恶趣味”广告,则更不能为人们所接纳,甚至会给企业的名誉造成严重影响。

  “绝味鸭脖”的低俗广告得以推广,也是由于自身团队法制观念薄弱造成的。《中华人民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第九项明确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族、性别歧视的内容。而绝味此次被罚的广告,便是对广告法规定的公然违反。对这显而易见的错误,整个绝味的营销团队却视若无睹,将低俗广告“张扬”地予以发表。无论整个团队是抱着侥幸的心理抑或故意为之,我们可以看出,绝味的营销团队都缺乏基本的懂法和守法的素质,但法律却是商家得以在市场生存的底线。

  法律是商家生存的底线,市场道德是商家做大做强的工具。对商家而言,最好的“营销”是以人为本,以法为本。唯有收获人心,方能收获利益。

  文/罗斯(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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