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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实施食药安全“黑名单”惩戒机制

来源:中国医药报 作者:贺一辰 张伟峰 李勇 编辑:余艺丹 2017-12-14 09: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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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将实施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被纳入“黑名单”者,将在多领域受到限制或惩戒。这是记者近日从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获得的消息。

  按照不久前出台的《陕西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为联合惩戒对象。“黑名单”信息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发布。

  《办法》明确,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或责任人存在以下违法情形之一的,将被纳入“黑名单”:一是信用等级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评定为D级;二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审查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发现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三是受到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四是一年内累计两次因违反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处罚,或一年内累计三次受到行政处罚;五是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法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受到在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六是受到刑事处罚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七是逾期未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八是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事故;九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性质恶劣,被从重处罚;十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认定其他需要纳入“黑名单”的严重违法行为。

  《办法》要求,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在管理期限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把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密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提升企业风险管理等级,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将“黑名单”信息推送至陕西省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信用平台,禁止其参加药品、医疗器械统一招标采购等。对被列入“黑名单”的自然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各类协会(社团组织)不得聘用其为工作人员;对已取得各类评审、监审等专家资格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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