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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忠诚协议”并不能为爱“上保险”

来源:红网 作者:张晨 编辑:王俞 2017-12-05 0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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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系红网第三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据澎湃新闻报道,近日杭州市萧山法院临浦法庭调解了一起离婚案件,在这起案件中,男方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女方则以双方此前“为防止不好的事情发生”而签订的“婚姻忠诚协议”向男方索赔500万元。这个案件最后双方经法官调解,男方将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房屋折价200万元补偿给女方。近年来婚姻忠诚协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公众的视野,许多人基于夫妻忠诚和婚姻稳定的考虑,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了“婚姻忠诚协议”。

  婚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基于相互忠诚的要求,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有关夫妻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该协议往往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就要赔偿对方巨大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婚姻忠诚协议的出现并不是空穴来风,而是某种程度上社会现象的反映。人们对于物质的要求不断提高,在恋爱婚姻择偶的过程中也往往注入许多物质的因素,加之离婚率不断攀升,夫妻双方的信任度不断下降,为了让婚姻更持久,婚姻忠诚协议便出现了。夫妻双方为了在婚姻中寻求更多的安全感签订婚姻忠诚协议无可厚非,但是这真的能为爱上保险吗?

  每一个准备走入婚姻的人,都会在心里期待一段忠贞而诚恳的婚姻生活。说所有签订婚姻忠诚协议的夫妻双方在一开始都没有一颗和对方白头到老的心或许有失偏颇,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份婚姻忠诚协议的存在至少是双方不能足够信任彼此并给自己留下“退路”的证明。有人说“没有物质的爱情是一盘沙”,不可否认物质基础在婚姻中是十分重要的组成成分,但是若是没有爱只有物质的婚姻是什么?是交易。在一段婚姻中夫妻双方出现感情危机时,首先想到的不应该是感情破裂时自己物质上的得失,而应该是思考如何解决感情问题,化解感情危机。夫妻双方的忠诚义务是道德上的义务而不是法律上的义务,只受道德的制约并不受法律的约束。婚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在法学界更是莫衷一是,故这种协议的法律效力还是有待探讨的。爱是一种情感,是由内心生发出来的,并不是一纸协议就能维持的,所以用婚姻忠诚协议来为爱上保险是十分无用的。抛开法律上的效力来讲,忠诚协议恐怕有的只是心理上的慰藉作用。

  在生活的过程中,夫妻双方真正做到互相爱护、互相体谅、换位思考、将心比心、共同进步才是维系婚姻的不二法宝。忘掉纸面上的“婚姻忠诚协议”,真正从内心执行“忠诚协议”才能为爱“上保险”。

  文/张晨(江西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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