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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的继承何以频频碰壁?

来源:红网 作者:张晓雨 编辑:夏熊飞 2017-12-03 00:04:02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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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系红网第三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离世后QQ账号、手机号码该由谁继承?类似的疑问在以前可能只是一句玩笑,但最近却成为了真真切切的现实问题。

  据媒体报道,曾选在母亲去世后,难抑对母亲的思念,打算将亡母的手机号码作为遗产继承并继续使用。然而,在办理继承时,他却在移动公司、公证处之间多次碰壁。移动工作人员表示,此前未办理过类似业务,要求曾选办理公证,以遗产继承形式过户。而公证处也称没有类似公证,需移动营业厅提供手机号码的价值证明和亲属连带关系证明。此后,曾选在营业厅与公证处之间来回跑了6趟,依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

  虽然我国在前段时间最新通过的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并明确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的重要性。但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由此衍生出的游戏账号、手机号码、Q币和网店等虚拟财产也同现实生活中的财产一样,面临着价值认定、如何继承等问题,一句“依照其规定”显然无法解决虚拟财产在实践中遭遇的诸多复杂而棘手的纠纷。

  事实上,由于我国目前在虚拟财产上缺少明确的法律界定和司法解释,如何解决从中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目前也尚无定论,曾远式的尴尬正频频上演。像前几天,璧山法院就受理了首例“淘宝网店、支付宝”继承案,而类似的纠纷在近年来并不少见。其解决方案也多止于“特事特办”——当事人借助地方媒体的力量或网络求助寻求解决办法,地方法院或公证处也大多将其当做个案来处理。类似的纠纷没有进一步上升到制度的层面,解决措施也缺少量化、细化的标准。

  但从另一方面来讲,从个案到形成普适的法律规定,一个很现实的矛盾,便是目前我国继承法当中所指的遗产均是一些能被五官所感知的有体物,而按照遗产继承的一般程序,继承人在继承财产之前,需到公证处就财产进行公证。这一规定明显不适用于互联网时代的发展需求。例如,像QQ账号、手机号码一类的虚拟财产,其价值很难衡量,就算相关职能部门将继承法中物的范围扩大,如何认定这些虚拟财产的现实价值,也很难形成一整套量化的衡量标准。

  当然,这并不是说在虚拟财产的继承与认定面前,我们只能束手无策举手投降。和无人驾驶汽车上路、无人超市等新事物的产生并引发一系列讨论和争议一样,虚拟财产进入人们日常生活并可能产生一系列法律问题已经势不可挡,我们期待相关职能部门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丰富虚拟财产的内涵和外延,将各地的个案串联起来,根据现实情况共同商讨出解决虚拟财产系列问题的最优答案。

  文/张晓雨(西南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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