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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药品经营监管办法征求意见

来源:中国医药报 作者: 编辑:余艺丹 2017-11-20 09: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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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就《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网络药品销售管理、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57条。

  近年来,网络医药经济保持强劲发展势头。医药电商平台、网上药店持续增加,新业态不断涌现,网络药品交易日趋活跃。据商务部不完全统计,2016年我国医药电商直报企业销售总额达到612亿元(含医疗器械)。当前,网络药品经营监管面临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取消,拟开展网络售药业务的企业大幅增加,监管对象增多;网络药品经营具有虚拟性、隐蔽性和跨地域特点,对执法管辖、案件调查、证据固定带来挑战等现实问题。记者了解到,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05年9月制定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由于制定时间较早,已不能完全适应当今网络药品交易发展的需要。为适应监管形势,进一步规范网络药品经营行为,制定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管理办法,十分急迫与必要。

  记者获悉,从2016年底,总局不断推进《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初稿)》起草工作。随后,多次邀请部分省局、相关行业协会、业界企业召开专题会议,对该初稿进行讨论、修改、完善。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将移动互联网药品销售行为纳入监管;强化了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的一般义务与管理义务;按照药品流通“线上线下监管一致”的要求,规定网售药品的行为、配送要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规定药品监管部门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网络药品经营活动日常监管,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药品经营信息监测系统;明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职权对网络药品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交易服务平台由企业注册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日常监管,平台入驻商家及自建网站商家由其实体店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日常监管。

  社会各界可将有关建议和意见于11月30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总局药化监管司。电子邮箱:lincq@cfda.gov.cn;传真:010-6831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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