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红网第三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一场同村好友间的饮酒聚会后,湖南平江县农民钟某因酒精中毒死亡,酿成悲剧。事发后,失去儿子的钟某父母将同桌4人及餐馆老板告上法庭,要求5人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5人担负20%的责任。(11月10日 澎湃新闻)
这样的酒桌意外时有发生,大多时候,不管同桌及在场人员有没有错,最后都只能“死者为大”,自认倒霉做出赔偿。本来只是四五好友之间的一场宵夜聚会,最终却演变成一场彻头彻尾的悲剧。被指控的同桌和餐馆老板到底应不应该负责?身为指控方的死者家属应不应该为此事反思?
法院判决同桌赔偿的理由是,同桌人员不论是否一起喝酒,因未尽劝阻、提醒及醉酒后照看等义务,餐馆老板被认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均需承担责任。对于所谓的“劝阻”“提醒”“醉酒后照看”“安全保障义务”,都是很空泛的概念,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说明这些概念的标准和尺度。等到事发之后,法院找不到其他理由,也就以这些模糊不清的说法判了案。老友相聚,同桌并没有“劝阻”“提醒”钟某,然而,他们也并没有对钟某进行劝酒、强灌;餐馆老板甚至在饮酒过程中提醒过他们“你们不要喝醉了”;钟某醉酒后,同桌朋友将其送到家中,还帮其脱下鞋子、盖好被子后才离开。同桌及老板已然仁至义尽,于情于理都做得足够了,但是,就因为他们的“在场”,所以他们就必须要承担责任。钟某是在家中死亡的,家属在哪里?他们也没有尽到照顾义务,按这个逻辑来说,家属和同桌、老板相比究竟该承担多少责任?我能理解家属失去亲人的痛苦,但是也不应一味地将责任全部推给他人,不去反思自己的过失。
一个意外总是要找到人负责,损失一方才觉得公平。几乎在所有类似的事件中,不管在场人员有错没错,为了让自己“损失”最大化的降低,遇事家属会想出各种各样的理由要他们赔偿,难以避免的感性考量使法院判定案件的时候似乎把遇事家属的悲痛心情也纳入了判定标准。在场的人有错还好,老老实实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没错的人呢,理不亏却情亏的他们因为“在场”,也只能自认倒霉,承担赔偿。有失公允的判定,是对公平的最大嘲讽。
类似事件频发,面对这样的酒桌意外,笔者认为,遇事家属悲痛难掩的同时,应理性思考,追求真正的公平,而不是偏向自己的误判;至于涉事人员,有错主动承担责任;无错的据理力争,绝不背锅;法院方面也应为这类案例制定明细具体的判断标准和规范,就事论事,理性公平判案,让有罪之人受到应有惩罚,也要保障无辜之人应有权益。
文/王加敏(苏州大学)